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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用百分制计分
由企业基本信息(60分)、良好信息(20分)、不良信息(2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2、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根据信用分级分为守信类A级、一般失信类B级、严重失信类C级、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D级四级,其中A级分为A1、A2。
对评价计分85分(含85分)以上的,且一年内无失信信息、“纳税信用A级”的为A1;
对评价计分60分(含60分)至85分的,且一年内无失信信息、“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为A2;
对同一年度内失信信息小于等于5条的为B级;
对同一年度失信信息大于5条的为C级;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且未移出的,无分值为D级。
3、实施信用等级差异化监管:
对信用评级为A级(A1)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鼓励给予优先办理;
对信用评级为A级(A2)、B级的在日常监管中保持常规抽查频次和比例;
对信用评级为C级的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
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在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和增加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限制参与招投标、评奖评优等活动。
4、最高限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可不使用信用评价得分。
文件原文: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文件依据】 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管理建筑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遵循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计分规则】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用百分制计分,由企业基本信息(60分)、良好信息(20分)、不良信息(2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等(60分)。
良好信息包括建筑行业省级以上表彰奖励信息(15分)、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信息A、B级(5分)。
不良信息包括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信息C、D级及建筑活动中受到的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等信息(20分),具体见“信用评价计分标准表”。
第六条【录入分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企业基本信息中的基础信息、省外的工程业绩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中的本省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信息。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企业工程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中的本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信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第七条【赋分原则】 信用评价分值按本办法附表中明确的赋分分值计算,其中,良好信息按项加分至该项最高分为止;不良信息按项扣除相应分值,扣完为止;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信用分值归零。
第八条【信用分级】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根据信用分级分为守信类A级、一般失信类B级、严重失信类C级、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D级四级,其中A级分为A1、A2。
对评价计分85分(含85分)以上的,且一年内无失信信息、“纳税信用A级”的为A1;
对评价计分60分(含60分)至85分的,且一年内无失信信息、“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为A2;
对同一年度内失信信息小于等于5条的为B级;
对同一年度失信信息大于5条的为C级;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且未移出的,无分值为D级。
第九条【分级监管】 实施信用等级差异化监管。
对信用评级为A级(A1)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鼓励给予优先办理;
对信用评级为A级(A2)、B级的在日常监管中保持常规抽查频次和比例;
对信用评级为C级的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
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在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和增加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限制参与招投标、评奖评优等活动。
第十条【使用原则】 对最高限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可不使用信用评价得分。
第十一条【企业申诉】 按“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建筑施工企业对录入评价计分系统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录入该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成立的,予以修正。
第十二条【办法调整】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信用评价和结果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及市场秩序规范情况,适时调整信用评价计分标准,依法平等保障各类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人员在实施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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