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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我们作为投标人对于何时的工程项目是想要尽力拿下来的,但是在真的拿下来项目之后如果施工无法独立完成该怎么办呢?可以寻求外界帮助吗?如果再分包给其他单位需要进行招标吗?
首先界定几个概念:
1、工程总承包: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常见模式如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2、施工总承包:指发包人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完成施工任务。另外还有设计总承包等。
3、工程分包: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其中包括三种情形:①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的设计或施工任务全部分包出去;②施工(或设计)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的非主体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分包单位;③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承包单位。
通过以上定义可以总结出,分包是由承包人进行发包而非建设单位,且分包工程是其承包范围内的事项,其可选择自行实施也可分包出去。如果建设单位希望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或对部分专项有特殊要求或希望有更多的议价或参与权,将部分专项未包含在总包范围而单独发包,此单独发包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判断是否属于必须招标;此分别发包通常称之为平行发包。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确定总包单位后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分项,总包单位分包是否需招标?
(一)分包规定关于分包工程发包模式的规定
关于工程总承包中的分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正在第二次征求意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方式)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工程总承包中已经明确规定除达到标准的暂估价外,无需招标,可以直接发包。
关于其他工程分包,并没有具体详细的法律规定,原则性的规定见《建筑法》,也只规定分包给有资质企业、专业分包经业主同意、不得再分包,并未有招标的规定;各职能部分制定的分包办法,如房屋和市政、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也只是从《建筑法》的原则性规定中细化分包的具体要求,并未有分包工程需招标的规定。
工程总承包已经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包括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不管总包单位是否分包、或以何种方式选择分包,都不影响总包单位按照总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总责的规定。至于总包单位选择分包单位,是企业自主经营的事项;且一些总包单位在多年经营中,已积累了一定的优质分包商和合作对象,这也是总包企业竞标的优势所在,其没必要通过必须招标选择不确定的合作对象。
(二)招标投标法关于分包工程发包模式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从该规定反推,如果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后,其总承包人分包工程一律需要招标的,又何必要再单独规定暂估价部分招标呢。
招标投标法要求必须招标的工程是约束招标人而言的,其中关于“招标人”的定义为“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总承包单位并不是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
(三)实践及政策趋势关于分包工程发包模式的规定
从提高合同履行效力,也无需通过强制的招标流程选择分包单位。招投标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增加招投标环节无疑会延长工程的工期,且也不利于选择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企业优势的发挥。
从国家培育工程总包市场、减少必须招标的趋势来看,分包工程也不应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如国务院2017年发布的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
综上所述,法律并未规定工程分包需要强制招标;但也不排除总包合同约定、或总包单位上级、内部规章制度要求招标,总包企业自愿招标的。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必须招标项目招标确定总包单位后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分项,总包单位分包是否需招标这样情况下的分析方案,法律没有规定工程分包时要强制招标的,但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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