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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同,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施工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要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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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将投标人参加现场踏勘作为评审因素,即参加得3分,不参加得0分? 

专家解析

招标人将投标人参加现场踏勘情况作为评审因素不妥。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标人参加现场踏勘是其权利,而非义务。投标人不参加现场踏勘并不影响其投标行为。因此,投标人是否参加现场踏勘与合同履行无关,招标人将投标人参加现场踏勘作为评审因素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因而是不妥当的。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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