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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了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等要求。但是,基层政府采购领域仍存在三方面有待完善的问题。
一是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缺少顶层统筹规划。各地政府采购系统间协同不足,目前还没有形成全国“一张网”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整体推进。一方面,各省政府采购平台不互联,各省拥有各自的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平台,例如,浙江省采用“政采云”,江苏省采用“苏采云”等,登录网上超市购买商品只能匹配到入驻本地平台的商户,未建成全国统一的网上超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市场分割。另一方面,各地供应商不良行为及处罚信息不互通,未形成互通共享的信息系统,例如,对于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信息,未能有效实现跨省域共享,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及相应处罚标准未能有效实现跨县(市)区资源共享,存在区域信息孤岛。
二是政府采购过程未实现高效畅通。破除政府采购过程中地方保护和歧视行为,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是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也是关键所在。一方面,评审专家抽取本地化,不利于优质评标专家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当前,各地招标项目除业主单位有特殊要求外,基本以抽取本地评审专家为主,尤其受疫情影响,因异地评审专家抽取不便,评审专家本地化现象尤为突出。囿于本地入库专家数量有限、专家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评审不公、评审可靠性不强等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不科学、不严谨现象偶有发生,设置的资格条件“戴有色眼镜”、评分因素“设隐蔽陷阱”、采购方式“搞张冠李戴”、评分标准“有避实就虚”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供应商公平竞争。例如,在预算充足的情况下,绝大多数采购人更偏好资历老、业绩好的企业,而这就会被认为是一种歧视新型、小型企业的行为,从而引起其他供应商的质疑。
三是政府采购执法处罚未形成统一标准和规范。各地执法以及司法机关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在进行投诉举报的处理过程中,会出现不同地方认定、处罚不一致的情况,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例如,曾有同一供应商参与不同地方的政府采购项目,同一行政处罚被A市B县财政局认定不具备供应商资格,但被A市C县财政局认定具备供应商资格。又如,某一供应商曾于2017年2月被某税务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于2019年3月进行了不良信息修复。A市财政局认为该不良信息在修复后不应当再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负面信息使用,该供应商可继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B市财政局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不良信息修复一说,故该供应商不具备供应商资格。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一是夯实基础性。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建设,形成全国“一张网”打通各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现商品服务全国流通;破除各地供应商不良行为及处罚信息孤岛,实现相关信息资源互通共享。二是把握时代性。依托政府采购数字化建设,加速推进“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交易模式,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全面实现交易服务提质增效。三是突出系统性。修订完善政府采购法,并在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政府采购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有效衔接,比如,不良信息能否修复等问题,形成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作者包洁琼,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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