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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开评标后,评标委员会推荐了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现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发现中标单位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误,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请问第一中标候选人清单有误,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吗?如果不能,应该如何处理?
解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中都会有关于投标人清单报价错误应该如何处理的规定。如介绍的情况属实,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涉嫌末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应当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以纠正评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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