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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近日,山东临沂兰山法院审理一起涉及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替考案件。
小刘在某县城一家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班,因其业务功底扎实、考证分数高,成为业内远近闻名的“学霸”。
同在临沂某建筑有限公司上班的王某一心想考出资格证,无奈考试时间紧、专业知识难,准备良久仍对通过考试心里没底。
经好友介绍,王某认识了考霸小刘,两人经常线上交流考试经验,一来二往熟络起来,王某害怕考不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便打起了要小刘替考的歪心思,并许诺考没考过都会给小刘买一身好衣服。
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异常后将小刘带出考场报案,随后王某与小刘两人如实交代了替考的过程。
经兰山法院审理,两人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最终对两人判处拘役并罚款的刑事处罚。
考试作弊、代考、替考,属犯罪!
201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明确,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2、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3、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获取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5、自9月4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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