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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某项目的幕墙施工招标,招标人要求施工单位与幕墙玻璃生产商作为联合体进行投标。但施工单位多,合适的幕墙玻璃生产商少,请问招标人的做法是否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解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自主决定,本项目招标人有权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招标人除了接受联合体投标外,还应接受独立投标,否则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具有幕墙施工资质的幕墙玻璃生产商进行独立投标。
请问在“两标并一标”的PPP项目中,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是谁?
解析:“两标并一标”在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过程中是很常见的,其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第(三)项“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对上述规定的理解,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作为该项目的“投资人”,又因其同时具备“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且“依法能够自行建设”两个必要条件,所以可以依法不再经过招标即成为该项目的施工承包方。
需要说明的是,项目实施机构通过招标确定的是社会资本方作为该PPP项目的“投资人”身份,而其作为“施工承包方”的身份则是在其成为该项目的“投资人”之后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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