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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体投标时需注意哪些要点?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否则,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2.分两阶段进行招标时,应注意哪些?
两阶段招标。它实质上是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结合起来的招标方式。招标单位首先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经过开标和评标之后,再邀请最有资格的数家投标单位进行详细的投标报价,最后确定中标者。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底由谁来编制?
由招标人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以采用无标底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4. 合同未约定明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的事项,是否有效?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即使没有约定,依然有效。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种免责抗辩权,通俗地说,就是一种当事人主张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
5.投标文件造假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6.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何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7.中标后将项目转让给他人,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来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8.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如何操作?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另外,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上述操作外,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依据来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9.什么方式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那么,什么样的方式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此进行明确,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2月新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初稿)对第三十三条(草案中修订为第三十九条)中“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拟调整为“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10.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索赔依据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在招标阶段就应考虑可能存在的工程变更风险,并应采取恰当的措施来避免。一旦发生变更,应及时合理处理由此导致的索赔,保证建设项目有序地开展。
工程索赔的依据应谨慎保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地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都必须全部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
(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建设单位代表和分包单位编制的进度表。
(3)施工备忘录(施工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
(4)做好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代表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设单位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
(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
(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
(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
(8)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人工分配表、材料购买清单、支出记账凭据、收工程款票据、帐目、财务信件。
(9)所有的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记帐凭证等需归类保存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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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招标人是否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要注意的是,第三十二条最后一款特别说明: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同样对招标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作出明确的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另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事宜。
12.投标文件制作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仔细反复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招标人有关的招标答疑内容。
2.对招标条件中界定的有可能成为废标、无效标、无效报价等条款,可能被拒绝的重大问题扣分条件应绝对认真清理。
3.对招标申请书中的注意结果部分应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分述清楚,内容准确。
4.报价中分项单价应严格把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涨幅中。5.施工组织方案应与项目施工方案一致。
6.所有承诺和招标文件一致。
7.质量、安全、金的等保障体系应严谨。
8.仔细检查招标一览表.特别是金额部分。
9.证件要和人员相符。
10.签字部分仔细检查、看盖章是否要每页都盖。
13.串通投标哪些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会有怎样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串通投标在何种情形下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对此作出定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以下串通投标属于情节严重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分阶段招标适用于什么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15.如何界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也界定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第四十六条明确以下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16.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会有怎样的后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参考法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
17.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文件应包含哪些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参考法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
18.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是不是一定具有投标资格?
并不是,即便通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申请人也不一定具有投标资格。《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仅仅表明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时具备了投标资格。如果资格预审通过后,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仍然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对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有相关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参考法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19.哪些情形会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参考法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0.哪些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参考法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1.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哪些工作内容?
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参考法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22.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包含哪些内容?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参考法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
23.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审查主要有哪些内容?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参考法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24.评标委员会能否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
不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如果评标委员会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出以下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25.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哪些情形?
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参考法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26.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招投标活动资料,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参考法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27.技术标包含哪些内容?
技术标是指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性、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及对招标文件中特殊技术性内容的承诺内容。
技术部分如无特殊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部署;(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方案;(4)施工技术措施;(5)施工组织及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段的划分、主要工序及劳动力安排以及施工管理机构或项目经理部组成);(6)施工机械设备配备情况;(7)质量保证措施;(8)工期保证措施;(9)安全施工措施;(10)文明施工措施。
28.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情况不时出现,出现这种情况时,招标人该怎么办,可否重新招标?
可以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9.中标人是否可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分包:是指从事 工程总承包 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转包: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法规来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30.资格预审中有些重要的时间节点?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1.投标费用包含哪些?
招标投标活动会产生一定的交易成本。对于投标人而言,为了获得投标的机会,会组织相关人员搜集、分析采购信息,将产生交通、住宿以及人员工资等费用或者需要支付给中介机构咨询费、信息费;在投标过程中,要购买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交纳投标保证金、参加投标等,这些活动还将发生交通费、住宿费、人员工资、印刷费、咨询费等费用,上述费用统称为投标费用。
32.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有什么区别?
目前已有很多地区都发文了,招投标活动中要免收保证金,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保证金主要有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两种形式,那么二者在定义上有哪些区别呢?
(1)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投标保证金在业主招标中作为选择项出现的,而且仅仅在工程施工招标中才使用,在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理的招标中并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2)而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以帮助义务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
33.工程量清单是否可以在开标前7天发给投标人?
不可以,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应与招标文件一起发给投标人,最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给投标人。
参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3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那么,在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具体情形有哪些呢?
开标现场可能出现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的争议,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这些争议和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影响招投标的有效性以及后续评标工作,事后纠正存在困难或者无法纠正。
对于开标中的问题,投标人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
35.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或投标文件有异议,应提前多久提出?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6.自愿招标项目的几个重要时间限制有哪些?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自愿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同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如果有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发出,不足则应顺延开标时间。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自愿招标的工程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时间最短可以为5日。
参考法规来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37.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何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参考法规来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38.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原则是什么?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参考法规来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
39.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40.哪些工程建设项目适用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参考法规来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41.分公司能否使用总公司资质或业绩投标?
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的,不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分公司独立参与投标时,是区别于总公司的独立民事责任主体,使用总公司资质或业绩投标属于典型的“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方式获取的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将这种行为明确界定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按他人名义投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什么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固定价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结算价=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
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合同单价可调。在合同中签订的投标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
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括:
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⑶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⑷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4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承担哪些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本文参考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44.两家关联企业同时投标,是否可以只对其中一家作废标处理?
两家关联企业同时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5.投标人递交、参加开标会议方面的错误有哪些?
(1)投标书送标的地点错误。投标书没有送达指定的开标地点,特别是二次招标项目,第二次开标的地点变化了,而某投标人想当然地将第二次投标书送达了第一次开标的地点而错过开标时间等。工程名称与招标文件指明的投标项目送达地点不一致而被废标。
(2)送标时间错误。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特别是延迟递交到指定的开标地点而错失投标机会的。
(3)送标指定人或要求法定代表人参加而未参加等。招标文件规定法定代表人或拟任项目经理、总监必须参加开标会议而未参加的,或参加而没有提供身份证原件的。
(4)拒绝澄清的错误。开标记录确认人身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被废标等。评标过程中招标人要求澄清而投标人拒绝澄清被废标的情形,如:某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未计取10%的暂定金额,评标委员会限定时间要求其递交澄清函;超越时限后,该投标人仍未给予书面回复而被废标。
(5)公示期间有投诉且被核实属实而被取消中标资格;或者主动放弃中标机会减少风险;或者不能按时、足额办理履约保函而取消签约机会的。
46.联合体投标时要注意投标的唯一性、排他性。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时,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无论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限定联合体投标的唯一性、排他性,即只要参与联合体投标,属于联合体成员,即丧失了再次参与投标的资格,不得再次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投标。实践中,有的投标人为了提高中标率,一方面组成联合体投标,另一方面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投标,显而易见,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投标行为当属无效。
47.招标人终止项目招标应该如何操作?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文法律来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48.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化,相关资质、业绩如何认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论合并还是分立,企业的资质均需得到相关审批部门的认定,资质应属于投标人所有并在投标人名下,发生合并、分立前公司名下的资质应办理变更。
2.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的业绩。
3.企业分立的,分立后投标人的业绩需要重新评定。
4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哪些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进行招标,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存在即使必须招标又可以不用招标的法定条件。
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 、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做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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