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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广西住建厅发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的通知》(桂建发〔2022〕6号),明确:
具有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区外建筑业企业,在广西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可直接在广西申请相对应专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如母公司具有多项特级资质的,子公司可申请相对应专业的二级资质,以上不同类别的专业资质特许只能由同一家子公司申请。
子公司在取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之前,不得迁出企业注册所在地,不得办理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资质许可的事项。
附原文: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水利厅
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的通知
桂建发〔2022〕6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1号)精神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特许核准的范围
具有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区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可直接在我区申请相对应专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如母公司具有多项特级资质的,子公司可申请相对应专业的二级资质,以上不同类别的专业资质特许只能由同一家子公司申请。
二、特许核准条件和程序
(一)特许核准条件。区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申请办理特许核准资质的,请对照附件特许核准条件进行申请。
(二)特许核准程序。
⒈企业持按要求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以及相关申报材料,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递交申请。
⒉涉及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的资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审查意见;涉及水利水电工程资质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其余专业的资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先转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条件后,再按程序予以审批。
三、对特许核准获得资质企业的管理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要按照附件企业承诺事项的时间节点对企业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如经核查,企业未达到特许核准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诺要求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撤销其资质,该子公司所承揽的业务由母公司承接,并不得再次申请特许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通过特许核准方式获得资质的企业,不适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直接申报和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18〕5号)所述简单增项事宜。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的通知》(桂建管〔2020〕24号)同时废止。2022年7月1日前申报的企业仍按照桂建管〔2020〕24号文件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李兰芝,0771-2260138;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覃木宝,0771-2115067;
自治区水利厅欧胜雄,0771-2185552。
附件: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特许核准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6月27日
附件
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特许核准条件
一、持股要求
区外建筑企业成立的子公司注册地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且母公司持有子公司60%以上股份。
二、产值要求
三、母公司需作出的承诺事项
(一)子公司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其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满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特许核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桂建政务〔2021〕2号)要求。
(二)子公司在取得特许资质之日起2年内完成产值不少于申请特许资质时所需母公司的产值。
(三)母公司在子公司取得特许资质之日起5年内持有子公司股权不得低于60%。
(四)子公司在取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之前,不得迁出企业注册所在地,不得办理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资质许可的事项。
(五)子公司在取得特许资质之日起5年内完成以下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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