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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如何理解“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能否同时投标?
A:
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即兄弟公司,如果其法定代表人不为同一人,可以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因此,母子公司不能同时在同一项目投标;但是同一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即兄弟公司之间,如其法定代表人不为同一人,可以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Q:
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对投标单位提出业绩和人员资格要求?
A: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除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这一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业绩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规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该规定意在禁止招标人通过设置规模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而非禁止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相应业绩要求。
此外,现行相关法律对一些特殊工作岗位的从业资格有明确规定,如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业。因此,《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的“从业人员”应当理解为“从业人数”,即《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非是禁止对投标人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提出要求,而是禁止对从业人员的数量等涉及企业规模的条件提出要求。
Q:
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可以认定为串标吗?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可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电脑是编制投标文件的工具,且一般为单位电脑或供专人使用。在此情况下,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在同一台电脑上编制或上传,有极大可能为同人制作的投标文件,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视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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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违法分包具体指哪些行为,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A: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Q:
招标人可以在购买招标文件时设置条件吗?
A:
不能。招标采购实践中,很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会设置投标报名环节,要求潜在投标人在领购招标文件时出具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严格说来,投标报名这一环节系一个非法定程序,其本质上属于一种简易的资格审查程序。但这种资格审查本身有违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可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设置购买招标文件条件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
Q:
招标人可以接收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吗?
A:
不能接收。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密封的目的在于保证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不被泄露,并且不被其他人恶意篡改。可见,接收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既不能保证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又无法保障公平有序的招投标竞争秩序,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应予杜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如接收未按要求密封的(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参考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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