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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被“忽视”了吗?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竞争性谈判至少有以下一些优点:可以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有利于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降低采购风险;未明确谈判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更便于采购目标的实现;减少被操控风险,更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竞争性谈判被“忽视”了吗?

■ 秦志龙

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采购方式之一,有很多优点,但实践中应用得不多,这是为何?笔者试对此进行分析。

2011年我国政府采购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金额占比达80.7%,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如,2011年德国公开招标项目金额占比约43.7%,英国的这一数字仅为19%,美国的这一数字为8%。2020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6970.6亿元,从采购方式来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规模分别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9.3%、1.1%、3.2%、7.7%、1.1%和4.3%。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到,我国公开招标项目金额占比在80%左右,而竞争性谈判项目金额占比仅为3.2%。对比来看,两者相差悬殊。笔者认为,这和政府采购各当事人不同的利益出发点等有关。

采购人较少主动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主要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一是政府采购制度宣传力度不够。致使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制度不熟悉、不了解,提到政府采购就认为应当公开招标,不知道还有很多其他采购方式可以选择。采购人更不了解的是,多样的采购方式正是为了适应不同的采购内容、采购项目、采购规模。二是误解了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认为只有公开招标才是公平的,其他采购方式是不公平的。有时,监管部门也持这种观点,曾有采购人代表诉苦,告知审计人员在对采购项目进行审计时,经常问为什么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问题。三是误读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的规定。认为既然法律明文规定就应该执行,而且公开招标无适用情形的限制,其他采购方式均受适用情形的限制,因此,公开招标方式理所当然成为了采购人的首选。当然,招标投标法早于政府采购法颁布也是原因之一。

从代理机构的角度来讲,有代理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代理机构对采购经办人员的管理难度较高,担心经办人员操作不规范导致监管部门的批评或引起不必要的质疑、投诉;有经办人员自身专业能力不足的原因,因为每个经办人员要采购的品目非常多,很难做到专业化,尤其是经办人员的经常轮岗导致专业水平很难提高,致使在谈判过程中很难准确把握程序和进度,失去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优势;也有经办人员的谈判经验以及对市场情况的了解不充分的原因,对把握谈判过程,发挥好竞争性谈判的优势缺乏信心。

评审专家则不太愿意参加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评审,因为谈判时间长,尤其担心一轮谈判不能结束而进行多轮谈判,耗费大量时间。公开招标项目的评审相对比较简单,不需要与供应商面对面,即使对采购项目涉及的专业不太熟悉,也可以按照常规要求进行打分,完成评标工作。换言之,评审专家在公开招标项目中更容易滥竽充数。当然,专家的专业能力问题也是掣肘之一。虽然专家库已对专家专业进行了划分,但是现在的项目技术越来越复杂,而技术复杂恰恰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主要适用情形,随机抽取的专家很难正好符合该项目的专业特点,因为专家库是按专业大类进行划分的,不可能分得太细。

对于供应商来讲,竞争性谈判项目也是很难应对的。竞争性谈判一般是在现场进行,但很多公开招标项目目前基本上实现了电子化,几乎没有环节需要供应商到现场,除非某些项目需要供应商进行现场应答。除此之外,竞争性谈判项目在时间上也较难控制,需要最了解本项目的专业人员来现场参加谈判,不像公开招标,供应商可以统筹安排制作投标文件的人员。也就是说,对竞争性谈判项目而言,供应商无法浑水摸鱼。一般情况下,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很容易判断一家供应商是否真的了解该项目,特别是该项目的技术重点和难点,实践中也经常遇到“一问三不知”的供应商代表。实际上,通过谈判更容易判断供应商的专业能力、综合实力,找到真正适合完成该项目的供应商,降低采购风险。一份写得“天花乱坠”的投标文件并不能真实代表供应商的能力和水平,仅凭书面材料有时候会导致误判。

笔者认为,竞争性谈判至少有以下一些优点:可以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可以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降低采购风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更便于采购目标的实现;可以减少被操控风险,更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竞争性谈判最大的缺点是对采购人员要求比较高,需要他们了解更多的项目信息以及市场情况,并需要掌握一定的谈判技巧和谈判经验。

笔者撰写此文,是希望通过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努力,增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用。非招标方式除了竞争性谈判以外,还有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但竞争性谈判是优点较多的一种非招标采购方式,情形合适的话,值得应用。

早在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有关领导就指出:“一方面,我们强调公开招标,而公开招标法定时间最快也需40多天,采购效率低的问题饱受社会诟病;另一方面,不少采购结果却并没有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不少公开招标反而出现被操控现象,这种既牺牲效率又未真正实现规范的效果,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效能要求严重不适应。”合理应用各种采购方式,改变公开招标才是“王道”的老旧观念,符合我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

(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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