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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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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计招标时,项目勘察单位的控股企业是否可以参加投标?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问题:某项目现在处于设计招标阶段。承担该项目勘察工作的A勘察设计院,其下属的控股公司B企业也参加了本项目的设计投标。请问,该企业可不可以参加本项目投标?是不是属于有利害关系须禁止投标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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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

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该法条禁止的是“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和本项目之前的勘察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禁止之列。

此外,从工作性质来看,勘察工作和设计工作也不存在着需要相互制衡的情况,就算是同一家单位分别参加本项目的勘察招标和设计招标,也没有必要禁止,更何况是本项目勘察单位的下属机构。

问题:货物招标中,限定品牌、原产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实务解析

属于。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货物招标中。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倾向和保护意向中的投标人,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满足项目技术需求,保证公平竞争,不得指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的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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