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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调整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多向发力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在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方面,石家庄财政局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实行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其中,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付款按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评审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由《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在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方面,《通知》提出,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持续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对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明确以承诺函代替提供证明材料;对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石家庄市财政局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中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改为承诺函形式,以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此外,在采购事项备案审批时,石家庄市财政局通过严格审查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促使采购人切实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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