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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的通知》,本通知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
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不再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免予施工图审查的低风险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审批“最多15个工作日”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单体建筑面积标准扩大至10000平方米(其他条件不变)。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开工前将全套勘察设计文件上传至宁波市施工图审查系统备案。
各地可以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抽查,抽查费用纳入年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预算费用中统一结算。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提出建立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1.特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审查。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工程,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2.低风险工程免予审查。
对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跨度小于12米、且不超过3层,无地下室(为生产、消防需要建设的地下泵房、消防水池除外),按照国家标准无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且不属于气象部门依法需要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普通仓库、厂房等工业建筑工程;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评估确定的其他低风险工程。
3.一般工程施工许可后审查。
除特殊建设工程、低风险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文件原文:
图片
甬建发〔2022〕80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22-0007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0〕43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通知如下:
一、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不再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为确保建设工程使用安全,依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开工前将全套勘察设计文件上传至宁波市施工图审查系统备案。
三、符合单独申领施工许可证的低风险项目,按《关于统筹推进施工图审查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建发〔2020〕)112号)继续执行;其中,免予施工图审查的低风险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审批“最多15个工作日”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单体建筑面积标准扩大至10000平方米(其他条件不变)。
四、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检查和抽查力度,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各地可以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抽查,抽查费用纳入年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预算费用中统一结算。
五、本通知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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