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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推行分阶段办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施工进展顺序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分三阶段办理: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 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分两阶段办理:建设单位可将三阶段的后两个阶段—“地下室”和“±0.000 以上”合并为“主体工程”,即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主体工程”两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鼓励采用两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分一阶段办理:建设单位可直接申办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在取得设计单位出具图纸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的承诺(加盖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专用章)后,可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取得工程整体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可办理其他阶段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4、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如房屋产权人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可在建设单位书面承诺保障建筑物安全性及产权无纠纷的情况下,用竣工验收意见、消防验收意见以及无销售备案说明材料替代不动产权证办理二次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文件原文: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园区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高审批效率,加速项目开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厅决定在2019年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基础上,推行分阶段办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为优化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审批流程,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施工进展顺序自主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分三阶段办理: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 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分两阶段办理:建设单位可将三阶段的后两个阶段—“地下室”和“±0.000 以上”合并为“主体工程”,即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主体工程”两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鼓励采用两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分一阶段办理:建设单位可直接申办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用地手续说明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完不低于60%土地出让金相关缴款单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政府投资项目的农转用手续等任意一项材料,均可作为用地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划手续说明
(一)建设单位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作为规划手续,并承诺建设方案稳定,可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作为正式规划手续,可办理其他阶段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四、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图审手续说明
(一)建设单位在取得设计单位出具图纸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的承诺(加盖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专用章)后,可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取得工程整体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可办理其他阶段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五、优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如房屋产权人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可在建设单位书面承诺保障建筑物安全性及产权无纠纷的情况下,用竣工验收意见、消防验收意见以及无销售备案说明材料替代不动产权证办理二次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办理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单位承诺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设计单位承诺图纸满足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无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项目除外)。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加强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取得“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15日内就是否达到施工许可条件开展核查,并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核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作出撤销决定,按程序函告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本阶段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本阶段工程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开工后,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同步对项目开始监督。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在开工前应通过专家论证,在进入该工序施工前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注册人员未履行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并实施诚信惩戒。
(三)禁止违法发包。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时,除单独立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七、其他说明
(一)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在办理最后一个阶段施工许可证时,核发整体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间为第一阶段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同时标记为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第一、二阶段施工许可证同时撤销,但各阶段发证情况作为历史记录存档备查。
(二)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基坑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采取包括回填基坑等有效措施保证基坑安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可参照本通知细化本地区分阶段施工许可办理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我厅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最新要求,及时优化调整施工许可办理相关事宜。
联系电话及邮箱:65352853;ianguanchu2021@163.com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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