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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模式即将写入《招标投标法》?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做工程项目建设的老板,都知道要注意规避法律风险,但是如果项目模式在相关法律中没有规定该怎么办?现在越来越多的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模式组织实施,但是这类项目如何招投标才合法合规,却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自2003年建设部发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简称“《指导意见》”)文开始,我国逐步在建设工程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2016年住建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简称“《若干意见》”)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93号文发布之后,住建部牵头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鼓励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的地方政策。

虽然目前住建部及各省的有关政策对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方面的探索,目前来说也不可谓不多,然而,最大的问题是:对于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更多的是试行、指导意见、暂行规定、通知。这些条款并不具备“法”的效力。上位法的缺失,导致工程总承包实际运作中无法可依,工程建设要依然接受行政监督。

用行政的管理思路,去检查民事的行为,比较经典的问法是:你们这种做法,法律是没说不行,但是,能这样做的依据在哪里?

民法和行政法原则上的不同,给行政监督人员的执法造成了极大的困惑。特别是很多国家投资的项目,国企参与建设的项目,合规合法很多时候是要放在做事之前的。

最终,更多人关心的是能否在法律上找到可以的依据,关心的是有没有违法。

从合情合理和市场需求的角度看,将工程总承包这一新的、也是目前国家大力推行的建设组织模式写入立法,有其非常积极和影响深远的一面。

可以说,《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为上位法,在国家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的大政策下,需要对工程建设新趋势、市场的关切做出反应,发挥应有的规范市场的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月24日所发布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在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中,特别提出要“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

让大家感到欣慰的是,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提到的“《招标投标法》应当主动适应新形势,为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提供法治保障。”,让我们看到了为工程总承包扫清推广障碍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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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总包人最为关心的工程总承包的分包(有些文件提法为“总承包的再发包”)没有上位法明确支持、当前规定法律层级不够的问题,在本次修订案中,也有了明确的修改意见。
具体修改为:
第五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人可以不承担中标项目实施工作的除外。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国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的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可以自主确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PS:这个“从其规定”的规定,级别层级最高的就是住建部建市[2016]9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的规定: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本次修订草案与工程总承包密切相关的条款还包括: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货物采购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专业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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