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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冲突,财政部回应推进两法合一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对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存在一定矛盾冲突的老问题,财政部8月4日在回应全国人大代表相关建议时,表态支持推进两法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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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世纪90年代,中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快速攀升,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2000年起,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而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效应等,2003年开始,政府采购法开始施行。

  中国公共采购领域的两部基础性法律,存在部分内容交叉重复,但各自在采购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具体规则上又有不同。现行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为界,分别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分别采用非招标和招标方式,这在实践中导致相关人员法律适用混乱,甚至引发相关的纠纷和诉讼。

  8月4日,财政部网站公开的《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64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中也坦承上述问题。

 《答复》称,目前我国公共采购领域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并立,两法适用范围交叉重叠,具体规则不尽一致,管理体制各成一套,虽然两法实施条例为两法衔接作了大量努力,但两法“叠床架屋”的矛盾并未根本解决,让广大市场主体无所适从,增加了交易成本和市场障碍,直接影响对营商环境的体验和评价。两法并立还不利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难以在工程采购中有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目标。

  目前,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均在修订中,相关征求意见稿已经对外公开。两部法律如何进一步衔接,是外界关注的一大焦点。

  《答复》中称,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协定,这也要求我们按照国际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提高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完整性和可预见性。

  中国于2007年底启动了加入GPA的谈判。GPA作为WTO管辖的诸边协议,其宗旨是通过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参加方政府采购市场的相互开放,从而有利于消除国际间的贸易歧视、有利于推动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

  有专家认为,根据GPA的规定其成员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GPA规定,在这种倒逼机制下也必然要结束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并立的局面。

  《答复》中表示,推进两法合一,对内有利于形成统一高效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让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对外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性经济新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

  国际上其他国家大多仅有政府采购法,而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则都服从和服务于政府采购法。部分人士认为两法应该合一,但也有专家持反对意见。从目前现状来看,短期两法合一的难度较大,只能在修订中努力做到规则趋同,避免给采购执行带来额外成本。

  《答复》称,下一步,财政部将围绕两法协调统一,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增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一个领域一套规则,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7月中旬,财政部再次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政府采购法意见稿》)。《政府采购法意见稿》对政府采购的定义更广,扩大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政府主体采购工程不管金额大小都应适用政府采购法。

  但与此同时,《政府采购法意见稿》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与现行政府采购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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