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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一省发文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8月5日,福建省住建厅征求《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实施范围: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担保方式和有效期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之后30日。
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可撤销。在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除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外,不得解除担保责任。
金额和费用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附原文:
征求《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5日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
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范围
(一)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由银行、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等有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保证人,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和有效期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同一金融机构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之后30日。工程未完工工程款支付担保到期的,总包单位应在到期前一个月提醒建设单位更换新的保函、保证保险或延长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
(五)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可撤销。在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除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外,不得解除担保责任。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和费用
(六)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实行工程预付款的项目,可不对该部分工程款提供支付担保。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结算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以该段合同额的10%为担保金额。
(七)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为0.2%~1.2%,具体由建设单位与保证人协商确定。担保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费率×担保期(年)限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程序
(八)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承发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在保函约定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要求完成竣工结算并支付结算款的,总包单位可向保证人提出索赔,由保证人依照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承担担保(保险)责任。保证人应当在收到总包单位提交的书面索赔函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十)工程款支付担保使用后,或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项目仍未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以剩余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约定比例重新提供担保。建设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或保险合同即行失效。
(十一)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已支付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且总包单位出具建设单位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书面说明,返还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该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终止。
五、强化制度落实监管
(十二)总包单位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当将本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情况及时上传至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对有关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施工企业合同履约信用评价工作,核查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
(十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通知的要求提供、更新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依法予以纠正。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跟踪总包单位启动工程款支付担保索赔和金融机构代为支付工程款情况,避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切实保护建筑农民工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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