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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IT政府采购中,经常有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标书中要求供应商获得一些国际认证如“CMM/CMMI认证等,这种要求被认为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从而造成了废标,有些代理机构还因此受到处罚。
但是近日,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发布深光财书〔2022〕20号政府采购裁决,承认了一个项目应用国际认证的合法性,这是怎么回事呢?
本案涉及项目为光明区政务网络智能运维管控系统采购,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规定,具有国际信息系统安全认证机构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专业认证(CISSP)证书会获得加分。
因此,相关供应商认为这种评审设置是对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理由是CISSP证书由国际信息安全认证机构组织和管理,该机构属于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财政部官网留言答复中国库司明确指出“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评审因素”且CISSP考试费用高达760美元,培训机构培训费用接近上万元,考证成本对中小企业负担较大。截至2022年,国内具备CISSP资质的人员不足4000人,且持证人员多在网络安全原厂商工作,中小企业难以招聘具备该资质的人。
同时,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CISSP与项目合同履行无直接关联,若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网络安全相关知识,选用中国信息安全产品评测认证中心实施的国家认证“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更合适。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经过调查作出判断,首先,投标人所投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CISSP证书属于“项目负责人”评审因素的部分加分依据,供应商未提供该证书不影响该评审因素其他小项得分,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评审因素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同时,CISSP证书为网络信息安全领域专业证书,属于对项目负责人个人能力的判断,不属于对企业的认证,与企业资质、规模和类型无关,现有证据暂无法证明将项目负责人具有CISSP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之一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此外,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网络智能运维管控系统,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安全专业认证符合项目项目负责人具备CISSP证书与项目实施存在关联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项目特点及合同履行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因此这一评审因素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因此判定驳回相关供应商的投诉。
由此判例可以看出洋认证不是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但是必须有几个条件,第一,只能作为加分项目不能作为准入项目,第二,认证评审的应该是个人、而非企业,这样就不存在对企业资质和实力的歧视了,第三,认证必须与项目履约有直接联系。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光财书〔2022〕20号)
一、项目编号:GMCG2022000043
二、项目名称:区政务网络智能运维管控系统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思博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新百丽工业区15号125D
被投诉人1: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B801
被投诉人2: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地 址:深圳市光明区德雅路298号公共服务平台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市思博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区政务网络智能运维管控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MCG2022000043,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2年6月1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本机关依程序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下称“交易集团光明分公司”)及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下称“区政数局”)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机关依职权向相关部门及机构发出协助调查函并组织专家论证,根据相关部门的复函及专家论证结论,本项目投诉事项相关情况经核实,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交易集团光明分公司对“项目负责人(仅限一人)”相关违规评审因素未作出调整。要求项目负责人“②具有国际信息系统安全认证机构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专业认证(CISSP)证书”违规。
2.事实与依据
(1)CISSP证书由国际信息安全认证机构组织和管理,该机构属于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财政部官网留言答复中国库司明确指出“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2)中国信息安全产品评测认证中心实施的国家认证“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知识体系与CISSP完全一致,在国内具备同类型认证证书情况下,强制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境外非政府组织颁发的CISSP证书不合理。
(3)CISSP考试费用高达760美元,培训机构培训费用接近上万元,考证成本对中小企业负担较大。截至2022年,国内具备CISSP资质的人员不足4000人,且持证人员多在网络安全原厂商工作,中小企业难以招聘具备该资质的人。
(4)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CISSP与项目合同履行无直接关联,若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网络安全相关知识,选用中国信息安全产品评测认证中心实施的国家认证“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更合适。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评审因素中的要求组合之后仅有特定供应商可以满足,满足供应商不足三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3.投诉请求
确认该评审因素违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以相关当事人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答复
交易集团光明分公司答复本机关称,本项目服务内容为政务网络智能运维管控系统建设及系统相关设备购置,评分项与项目具有关联性,将CISSP证书作为评分项,并未强制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此项证书,而是根据项目负责人的情况进行量化评审。
同时,经互联网查询了解到,截至2022年1月1日,中国大陆具备CISSP证书的人数为3866人,满足企业员工具有该证书的供应商不低于三家,不具有倾向性和限制性,不属于国库司留言答复中所述的评标办法的某项得分因素只有个别供应商可以得到分数的情形。
交易集团光明分公司还提供了我市其他区部分同类项目的评分项中要求人员具有CISSP证书的辅证材料。
2.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答复
区政数局答复本机关称,深圳市思博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是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本项目建设要求,将CISSP证书作为项目团队负责人评分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该评分项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及损害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情形。
二是现行法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和软件开发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三是根据质疑阶段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专家组认为招标文件设定的项目负责人要求能反映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并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2022年6月30日,区政数局再次来函本机关针对投诉人投诉书中所提的财政部留言栏关于“CMM/CMMI认证等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评审因素”的截图作出进一步补充说明,认为“CMM/CMMI”认证是针对企业层面,而本项目所涉的CISSP证书是针对个人,属于对个人能力的判断,本项目设置CISSP证书符合项目需求,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情况。
(三)本机关调查及认定情况
本机关收到投诉书材料、投诉答复材料后,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机关先后依职权去函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就投诉事项开展论证,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页“技术部分”第4项规定,“项目负责人(仅限一人)”要求的评审标准为“拟安排项目负责人……。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同一人具有:①……;②具有国际信息系统安全认证机构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专业认证(CISSP)证书;③……;具有3项得100%;具有其中2项得50%;只具有其中1项得25%,其他不得分”。投标人所投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CISSP证书属于“项目负责人”评审因素的部分加分依据,供应商未提供该证书不影响该评审因素其他小项得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评审因素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复函,CISSP证书由个人通过考试合格获取,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认证认可范围内。
再查,CISSP证书为网络信息安全领域专业证书,属于对项目负责人个人能力的判断,不属于对企业的认证,与企业资质、规模和类型无关,现有证据暂无法证明将项目负责人具有CISSP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之一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同时,《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项目特点及合同履行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经查,项目负责人具备CISSP证书与项目实施存在关联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项目将项目负责人具有CISSP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
另,本机关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组织开展专家论证以及向有关部门商请协助调查相关情况所需时间共计6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事实,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号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5-88212751),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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