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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有哪些亮点?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以下简称《意见》)即将于9月1日开始执行。笔者认为《意见》有以下十大亮点。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有哪些亮点?

01、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电子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

《意见》指出:切实保障招标人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点评】

自2013年八部委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实施以来,国家就推进电子交易平台市场化连续发布14个文件,明确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电子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但必须指出,14个文件基本上都是从监管的角度、从交易中心的角度规范和指导电子交易系统的市场化竞争;《意见》首次站在招标人的角度,赋予招标人对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场所的自主选择权。多年的实践证明赋予招标人自主选择电子交易系统的权利,在电子交易系统供给方面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对于促进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显著持续下降、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创造优质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意见》规定,招标人自主选择的电子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那就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和思考:比如哪些电子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可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谁来决定其纳入?纳入的标准是什么?纳入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我将在后期的文章中予以进一步解读)

02、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委派代表参加的自主权

《意见》指出:切实保障招标人在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点评】

招标人可以委派代表参加评标是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就已经很明确且本应当不存在争议的权利,但令人遗憾的是: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以防止招标人代表干扰评委独立评审等各种理由禁止招标人委派代表参与评标。如《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赣水建管字〔2015〕102号)第三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的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组成,变相的禁止了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

《意见》既是对各地监管部门违法行为的纠偏,同时也是警醒监督部门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举一反三,依法行政,合法监督。

当然,站在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角度,本条款也略有不足。一方面既然是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则应当具有超前意识,将招标人委派代表参加作为其义务而不是权利,因为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另一方面如果招标人认为自己不专业,则应当允许招标人自主委托专业人士代表招标人参与评标。(《招标投标法修订送审稿》就是这样的思路)

03、依法必招项目由鼓励变强制采用全流程电子化

《意见》指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点评】

2013年以来,所有的政策文件都是鼓励采用电子化交易,《意见》首次提出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特殊情形外,必须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由鼓励变强制是《意见》的一大飞跃。实践证明,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具有全程留痕、可追朔,交易成本更低,竞争程度更高等优势。2020年以来疫情大爆发期间不见面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实践证明,电子化全流程采购是可靠的,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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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依法必招项目不招标或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公示理由和依据

《意见》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点评】

为避免招标人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意见》要求依法必招的项目不招标或采用邀请招标的,除涉密项目外必须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接受社会监督。该项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强制招标制度。

05、评标结果公示前,招标人应当对评标报告予以审查

《意见》要求: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点评】

招标人的两审(审招标文件、审评标报告)是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九大措施之一。要求招标人在公示前必须对评标报告加以审查是对以往招标人甩锅给评标委员会评标不公的一次正面回应,即你招标人不能躺在床上睡大觉,然后认为招标制度有问题,是你招标人的责任一样也逃不掉;同时要求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也是对以往招标人不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的一次纠偏。

《意见》还提出了五项具体措施,进一步促进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

06、合同签订及履行结果、变更信息公开

《意见》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

【点评】

传统的招标历来只是既不管前(采购前期准备阶段)、也不管后(合同履约阶段),导致招标在很多人眼中就成了招标就是走流程,轰轰烈烈走场、热热闹闹搞招标。

《意见》首次将合同管理纳入招标管理的内容之一,既是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推动招标采购由“程序导向”向“结果导向”转变的需要。同时《意见》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履约信息公开,是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的需要。实践中,“小招大建”、“小招大结”、“高档中标,低档履约”等现象屡见不鲜,通过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公开,对招标人、中标人都是一种震慑。对招标人而言,公开促使其不敢虚假变更;对中标人而言,履约情况公开变相促进其依法履约。

07、首次要求“退群”

《意见》强调: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点评】

《意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评标专家通过网络直接或间接泄露信息等问题,从严肃评标纪律角度,首次提出“退群”要求。

实践中,很多评标专家常以各种方式泄露自己拟参加评标的信息,比如故意发微信朋友圈,临时有事,无法接打电话,有事请留言,然后将朋友圈的地址显示是在某交易中心。表面上看该专家没有泄露任何信息,但实质上就是变相暗示其今天参与评标,部分县市区一天有可能只有一个项目开标因此,该专家要评审的项目也是一清二楚。还有的评标专家加入微信群或QQ群后,以评标专家作为自己的昵称,明里暗里暗示招标代理或相关人员与自己联系等。比如在群里问,今天有到**地去的吗,求带等等。

小编认为,一方面,专家应当自律,严格要求自己;另一方面监督部门不应局限于《意见》中“退群”的要求,还应当对评标专家通过各种手段直接或间接泄露信息的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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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认定缺乏竞争性,必须出具论证报告

《意见》指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点评】

实践中,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绝大多数专家为避免麻烦,基本上都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否决所有投标。《意见》对这种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予以纠正,首次提出,认定缺乏竞争性,否决所有投标的,必须出具论证过程及结果。相当于给评标专家戴上了一个紧箍咒,时刻提醒专家依法履职。

招投标的竞争并不来自于评标阶段,而是来自于投标阶段,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竞争结束。因此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并不意味着没有竞争性。比如100个人同时参加高考,清华大学录取分数线为700分,录取计划是3人。但只有小明同学考了710分,此时绝不能认为只有小明同学一人达到分数线而拒绝录取,因为其他人是否满足条件与小明同学的能力无关。

09、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三网”公开

《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

【点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意见》对该条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即处罚决定应“三网”公开。

小编认为,“三网”公开既是加强招标投标建立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大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建立“一地受罚处处受制”惩戒机制,实现让守信者获激励,失信者受惩戒的良性循环。同时三网同时公开,也避免了形成信息孤岛,引导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共享。

令人遗憾的是,《行政处罚法》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判断权交由行政机关自行裁量。但本文没有对如何裁量作统一的规定,有可能造成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五花八门。

10、首次增加公安部作为联合发文机关

《意见》提出,各监督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点评】

这是自有《招标投标法》以来,公安部首次作为联合发文机关参与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小编认为,这有利于对于串通投标的查处和打击。目前,行政监督部门因行政手段受限,经常出现“发现难、调查难、查处难”等问题。公安部门的加入,将极大丰富了调查的手段与方法,对打击串通投标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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