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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供应商已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其他供应商还可以使用该供应商生产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吗?
什么情况下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如果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六大情形,除了处以相应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外,同时还要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限制了违法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但并没有限制该供应商生产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也就是说,即使供应商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其生产的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上仍能正常流通。
但是,建议招标时把采购文件中原厂授权等相关要求去掉,投标人与原厂没有任何关联,只是一个产品代理商。也可以从采购需求编制、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等方面着手,绕开一些阻碍因素。
某采购中心资深人士认为,上榜黑名单的供应商所生产产品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禁止的是厂商,即法人,并不是其产品。除非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否则应允许其他供应商使用该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投标。
比如,某供应商因产品参数造假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看似跟产品有关,实际上需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产品质量本身有没有问题,属不属于“三无产品”;二是产品造假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处罚应针对供应商的造假行为,与供应商的产品无关;三是投标产品可能无法满足此次采购需求,供应商为了谋取中标所以造假。可能下次采购时,这款产品正好又适合采购人,供应商不需要造假,只要实事求是响应,同样具备竞争力。
《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当事人才是受法律约束的主体。
此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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