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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近日,福建省住建厅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省级实名制平台”对接“ 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
2022年10月1日起,省级实名制平台通过对接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方式,获取项目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证信息,并自动分配至各承建单位平台企业端账号。(具体操作手册见文章末尾)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30日内关联项目和施工许可证,完成实名制项目创建。
未按时完成项目创建的,平台将自动认定为项目未上传实名制数据,该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数记为零分。
通过平台严查到岗履职,尤其是项目经理和总监
1、“省级实名制平台”通过对接“省工程建设监管一体化平台”,获取项目备案管理人员信息,并对其纳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情况予以比对,预警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备案人员。
2、“省级实名制平台”通过对接住建部“四库一平台”,获取从业人员注册信息,并对项目经理(总监)的岗位资格进行比对:
对于项目经理(总监)存在非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的企业非本单位的,予以预警。
项目经理存在预警的,视为未到岗履职,到岗情况(最高8分)记为0分。
3、2022年10月1日起,“省级实名制平台”将正式启用考勤抽查功能。对项目部分考勤人员(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核查,原则上每月每个项目不少于一次。
被抽查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在收到抽查短信或平台的抽查提醒两个小时内回应抽查事项。
附原文: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省厅于2021年7月15日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闽建筑〔2021〕12号),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21年版合同履约评价标准施行以来,部分企业反映存在因项目状态维护不及时、项目类别填报错误等问题被误计分。省厅也多次对合同履约评价实施情况进行调研。为健全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进一步规范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省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2年8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省厅建筑业处。
电话:0591-87516529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8月11日
图片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解决前期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项目创建方式
(一)2022年10月1日起,省级实名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通过对接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方式,获取项目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证信息,并自动分配至各承建单位平台企业端账号。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30日内关联项目和施工许可证,完成实名制项目创建。未按时完成项目创建的,平台将自动认定为项目未上传实名制数据,该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数记为零分。
二、做好项目状态管理
(二)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状态的,施工企业应及时填写《项目状态变更申请表》(附件1),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在平台上申请状态变更。评价实施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和变更,项目合同履约评价状态将变更完成后次日自动更新。停工项目复工的,施工企业应在复工前2个工作日在平台申请项目状态变更。
1.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春节、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等情况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停工并暂停评价。
2.项目已在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变更质量安全行为评价状态的,可在平台上申请对应状态变更。
3.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全部建成且建筑工人全部退场的,可申请项目状态变更为完工。
4.其他需要变更项目状态的情形。
三、加强评价采集管理
(三)评价实施单位应当结合日常监管,依照评价标准对所负责评价项目的人员实名信息登记情况、劳动合同登记情况、“维权告示牌”设置情况等实施现场评价采集(详见附件2)。评价实施单位应在评价季度结束10日前录入合同履约评价系统,确保评价当季度生效。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季度应评价一次。被认定为无欠薪标杆项目的,可适当降低评价频率。
(四)通过大数据手段强化建筑工人的状态管理。项目存在暂退场建筑工人有考勤记录的,认定为该建筑工人的进退场状态与实际不符,由平台自动扣分。项目考勤人数连续5日低于20人,但建筑工人和管理人员考勤等评价指标满分的,平台将纳入重点监管,由评价实施单位到施工现场核实。
四、压实管理人员到岗履职
(五)重点考核项目备案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平台通过对接省工程建设监管一体化平台,获取项目备案管理人员信息,并对其纳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情况予以比对,预警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备案人员。评价实施单位可以比对结果为依据,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信息登记情况。
(六)加强项目经理岗位信息核对。平台通过对接住建部“四库一平台”,获取从业人员注册信息,并对项目经理(总监)的岗位资格进行比对,对于项目经理(总监)存在非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的企业非本单位的,予以预警。项目经理存在预警的,视为未到岗履职,到岗情况(最高8分)记为0分。
五、强化日常动态监管
(七)2022年10月1日起,平台将正式启用考勤抽查功能。评价单位通过考勤抽查功能对项目部分考勤人员(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核查,原则上每月每个项目不少于一次。被抽查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在收到抽查短信或平台的抽查提醒两个小时内,通过“福建人社”微信小程序采集受检人员考勤情况,回应抽查事项。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
(八)评价实施单位根据平台记录的抽查情况,采用相应处理措施。
1.项目的受检人员考勤回应率低于60%的视为本次抽查不合格,考勤回应率为100%的视为本次抽查优秀。
2.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应增加抽查频次;连续两次抽查优秀的,可适当降低抽查频次。
3.对于半年内抽查不合格次数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该项目施工企业所承建的项目予以重点监管。评价实施单位应到项目施工现场核实建筑工人电子考勤或项目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
六、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行为
(九)企业应当配合开展合同履约评价,不得弄虚作假。评价实施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弄虚作假处理。
1.实际在建项目在平台上项目状态填写为筹备、停工或完(竣)工等非在建状态的,或状态变更申请材料虚假的;
2.项目造价(合同登记为准)超过400万元,但在平台上填写的金额小于400万元,以此规避履约评价的;
3.经评价实施单位认定存在建筑工人电子考勤或项目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到岗情况存在弄虚作假的;
4.已复工的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在平台将项目变更为“在建”状态;
5.上传的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户等备案证明材料虚假。
(十)对于被认定为弄虚作假的项目,企业应当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向评价实施单位申请复检。评价实施单位现场核查认定整改到位的,将该项目从弄虚作假名单中移出。项目在移出弄虚作假名单后下一季度可正常开展合同履约评价。
七、认真做好异议处理
(十一)评价实施单位到施工现场开展评价的,应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评价并做好评价记录,并及时录入评价结果。对企业以扣分事项已整改完毕为由提出的异议一律不予以受理。
(十二)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被误纳入合同履约评价的,企业应在评价季度结束前10天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评价实施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后,向省住建厅书面申请修正。合同履约季度分数生成后,根据不可追溯原则,一律不予受理相关异议。
1.筹备、停工、完(竣)工的项目误将项目状态填写为“在建”而被纳入评价的;
2.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闽治欠办发〔2022〕11号),无需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而被纳入评价的;
3.项目工程类别填写错误的。
八、做好工作沟通衔接
(十三)合同履约评价中的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等三个评分项目,由各级人社部门作为评价实施单位负责核实并录入核实结果。
1.对于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在平台的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准确、不真实的,该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不得分;
2.对于现场核实发现农民工工资存在未足额、及时发放的,按照闽建筑〔2021〕12号文件予以扣分。
九、加强信用评价监督
(十四)各评价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开展评价,保证评价的准确性、真实性;按照闽建筑〔2021〕22号要求,将合同履约评价开展情况纳入交叉检查内容。省厅将适时开展检查,掌握各地评价实施情况,对未按照评价标准评价、评价信息把关不严的评价机构,一经核实,将予以曝光。
(十五)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闽建〔2014〕2号和闽建筑〔2021〕22号文件要求,加强评价机构队伍廉洁教育,不得徇私舞弊;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送有权机关予以核实处理。
附件:1.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项目状态变更申请表
2.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现场评价表
3. 考勤抽查功能操作手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 月 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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