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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那么,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可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吗?本期汇集了相关部门的答复。
1.《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规定,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那么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呢?
答复:从采购对象看,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服务采购的一部分。劳务派遣用工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也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来自国库司)
2.《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国家机关,那么请问事业单位能不能采购劳务派遣服务?
答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采购劳务派遣服务。确需采购劳务服务的,可以采购一定工作量的服务项目。(来自国库司)
3.我市教育局要求学校将临时聘用的老师全部改为通过政府采购劳务派遣公司的形式。请问学校能否购买此服务?如能,老师的课时费和奖金不是固定的,如何确定购买标的金额?
答复:政府采购不得直接采购岗位,可以通过采购服务的形式采购劳务服务。对于不固定的课时费和奖金,可以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单位课时的服务费用标准。(来自国库司)
4.有的政府单位没有公车,向第三方公司租赁办公用车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吗?还有的政府单位有公车但没有司机,向第三方公司仅租用司机,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吗?
答复:政府履职确实需要的车辆租赁服务和驾驶服务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但在购买驾驶服务时,要与人员聘用、劳务派遣区别开来,防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来自综合司)
5.政府购买物业安保服务、热线电话接听服务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答复: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是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符合该条件的物业安保服务、热线电话接听服务,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实施购买工作,不得将购买服务异化为变相用工。(来自综合司)
6.机关或者事业单位能否委托国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进行劳务派遣招聘?国企能否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答复:政府采购不得购买劳务派遣服务。采购人如需购买有关服务,应当细化采购需求,采购具有明确服务内容、定价规则、服务要求的服务。(来自国库司)
7.我单位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计划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20余人,财政预算安排230万元,其中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代理费用2.5万元左右,其他220余万元全部是发放用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及社保,且用工人员的工资需要根据考核绩效情况不能事前确定金额进行发放,请问代发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经费220万元是否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答复:政府采购不得采购劳务派遣服务。采购人如需采购有关服务,应当细化采购需求,采购具有明确服务内容、定价规则、服务要求的服务。(来自国库司)
8.采购单位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标了一个政府机关的技术检测服务项目。但采购单位技术检测人员不足,需要劳务派遣用工。请问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这类经营收入购买劳务派遣,是否属于普通的服务项目?如果不属于,采购单位是否可以不走政府采购流程,自行采购?
答复:一般而言,政府采购服务的标的对象是一定工作量的服务,而不是针对雇佣人员。采购人如需购买食堂、后勤、信息维护等服务,可将上述服务折算成劳务工作量,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相关服务。(来自国库司)
9.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是否意味着政府招聘用人员必须全程由政府组织、实施,招聘过程中不能与招聘服务公司合作?
答复: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属于政府“养人办事”,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提到的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是指招、聘用行为本身,不是指招、聘用经办工作。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不同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结果导向管理方式,而属于政府用工方式,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和规章制度。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虽然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可以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来自综合司)
10.中标人使用外包人员或劳务派遣人员,以中标人的名义向采购人提供服务,属于分包吗?
答复:中标供应商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是自己的用工行为,不属于分包。(来自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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