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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一、废标与投标无效
废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整个招标活动予以终止或中标结果被废除的行为。
无效投标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或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认定为不合格,而将其投标界定为投标无效。
二、没收与不予退还
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不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和供应商是平等的民事关系,采购人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约束供应商履行其投标义务,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也不属于行政处罚事项。因此,“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是“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撤回与撤销
投标截止前,投标文件尚未产生约束力,投标人有权撤回其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且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需要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文件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公告与公示
政府采购中,只有单一来源采购中有法定的公示环节。政府采购中的中标结果,准确的表述是“中标结果公告”、“中标公告”,“中标结果公示”和“中标公示”的表述都是错误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是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的表述。
五、公告期限与等标期
等标期是为了给供应商留出充足的编制投标文件而设置的合理期限。
公告期限的作用只是为了计算质疑期限的起算点。比如在招标采购中,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而等标期则规定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六 、重新评审与协助答复质疑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是评审专家对自己原来的评审意见重新复核。而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只是对质疑事项提出答复意见,不会对原来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和修改。
七、合同文本与合同草案
编制招标文件、询价文件时,应包含合同文本。对于招标和询价采购,合同内容都必须事先在文本中固定,除了将招标和询价成果逐项填写进去外,其他内容不允许再行变更。
编制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包括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对于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可以在谈判(磋商)过程中随着采购需求的变动同步变动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
八、追加采购与添购
追加采购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直接签订补充合同,不再另外经过采购程序。
添购是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不限制合同履行中还是履行后。添购需要重新走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九、询价与“询价”
询价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法定的采购方式,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项目。
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的方式有时也习惯上称之为“询价”。此“询价”与政府采购的询价采购完全不是一回事。
十、自行采购与“自行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由此可见,自行采购是分散采购的一种组织形式。
实际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的采购项目,由于不需要走政府采购程序,有些从业者将这类项目也称为“自行采购”。这与法律中的自行采购不同,要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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