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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发布,其中对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要求引起了招采圈朋友们的广泛关注。
其中,有一项政策更是“剑指”当前招投标乃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已久的桎梏,即《意见》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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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
为什么说这一政策是挑战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历史“顽疾”呢?
这是由于在电子招标投标发展多年来,即便是国办发63号文明确“鼓励电子交易平台市场化竞争”后,电子交易平台、交易场所这些本应由交易发起人自主选择、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服务供给领域,在绝大多数地区仍然是相关部门树起铜墙铁壁严防死守。
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平台仍然被牢牢挡在墙外。
一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电子交易平台有什么关系?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联合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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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对许可准入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予以准入,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也就是说,未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相关行业或业务,市场主体可以自由参与市场供给与服务竞争,政府部门无权干涉。
对比该清单,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电子交易平台或交易场所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交易服务,不属于禁止准入和许可准入类。
因此,一方面应当允许市场化电子交易平台平等对接政府运营的公共服务平台;另一方面应当允许招标人自主选择电子交易平台,自然包括市场化电子交易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委《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要求:
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切实保障招标人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但该政策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是以前的习惯称为“罚则”)作为支撑,各地各部门是否落实是个重大的疑问。
二
“既然允许电子交易平台平等竞争,为什么招标人仍只能使用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提出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组成,形成三分离的架构体系。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的文件精神,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由政府主导建设;电子交易平台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原则由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公共服务功能、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交易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电子交易平台本应由市场主体参与服务供给,从而实现市场化竞争和市场配置资源。但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
1. 开放难
从全国范围来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特别是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领域全部或者部分开放市场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地方仅有河北、山西、安徽、山东、湖北、湖南、黑龙江、甘肃、吉林等9个省市,占比不足30%。
少数地方地方保护主义仍然相当严重,部分地方政府以加强集中监管为由,强制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招标采购交易必须进入政府下属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客观上造成政府主导建设的电子交易平台垄断运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中央深改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2018〕41号)均强调“应进必进”,但是该“应进必进”是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而不是强制进入政府主导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此前,广州国资委指定广州国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国有企业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被国家发改委作为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批评。事实上,这类现象比比皆是,但通报的案例却仅此一个。
2. 对接难
在已经开放的9个省份中,仍然存在对接难的实际问题。
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各地各部门对接要求五花八门,无形中增加了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对接成本和对接难度;
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同时也是地方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因此为了排挤或变相排挤竞争对手参与竞争,利用自身特殊地位的优势,拖延对接进程;或通过技术手段,使其他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交互滞后,信息交互不畅通等,影响用户体验,最终造成一定区域内的实际垄断。
3.发展难
国家发改法规〔2014〕19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中明文规定:“交易平台可自主确定经营模式,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进行服务收费”。但少数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行政。
少数行政监督部门以“优化营商环境”等名义,禁止或限制已对接的市场化电子交易平台合理合法收取平台技术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对本应由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交易主体自主商定、双向选择的收费模式和标准横加干涉,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市场化电子交易平台的发展。
难难难,电子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之路是难上加难!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制约市场化电子交易平台发展的隐形门槛,严重违背了国家建设统一大市场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总体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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