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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严查标后到岗履职!即日起施行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日前,无锡市住建局正式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意见(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二年。

1、无锡市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编者注:无锡市住建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提出:

无锡市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建筑勘察项目、建筑设计项目、监理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等招标时,均应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2、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除向招标人推荐规定数量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外,评标活动的开展、评标方法和标准、资格审查办法等均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定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通过综合考虑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情况、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和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等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5、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实行两阶段评标,评标入围方法采用全部入围法。

6、招标人在定标前可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约谈。

7、招标人应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督促中标人按照投标承诺派驻项目管理机构到岗履职,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的日常检查和评价。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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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和招标项目“评优择优”目标,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的有关要求及市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我市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一、基本程序

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规定数量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再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

二、基本原则

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实现权责对等。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标活动,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并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除向招标人推荐规定数量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外,评标活动的开展、评标方法和标准、资格审查办法等均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采用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或者不对技术标进行主观打分的工程项目招标不适用“评定分离”方式。

定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通过综合考虑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情况、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和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等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三、评标规则

(一)评标方法。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定分离”评标方法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评标活动,选择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价标准中的评审因素包括技术、商务、经济,技术、商务、经济评审因素的具体内容及分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在确定评审因素时,应合理考虑招标项目包括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各环节支出的综合成本,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招标人应当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商务技术标评审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勘察招标的商务技术标评审因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设计招标的商务技术标评审因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招标的商务技术标评审因素按照《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货物招标有关文件的通知》、《关于对<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进行调整的通知》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商务技术标评审因素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省招标办关于对<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等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招标的商务技术标评审因素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信用考核结果按照《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我市有关规定纳入商务技术标评审因素。

(三)评审顺序。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实行两阶段评标,评标入围方法采用全部入围法。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两部分)。开标、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包含资格审查文件)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先评审商务技术文件,选择商务技术文件得分汇总排前几名的投标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超过16个(含)的,取前11名;投标人为12-15个(含)的,取前9名;投标人为9-11个(含)的,取前7名;投标人为8个及以下的,取前5名;末位得分相同的投标人同时进入第二阶段。当进入第一阶段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数量时,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均应进入第二阶段评审,但仍应按照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作为招标人定标参考依据。

第二阶段:经济文件开标、评标(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标得分原则上不带入第二阶段。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最少的规定数量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取第一阶段排名靠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推荐规定数量不标明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并公示。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五)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重新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六)异议与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或投诉成立,取消相应中标候选人资格后是否重新推荐或补充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定标规则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及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并在定标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音像信息和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名单等资料应当一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在定标前可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约谈,并形成报告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参考。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等内容开展定标活动。

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招标人应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及时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监督小组成员与定标委员会应实行互相回避制度,确保监督过程公正、公平,并对监督过程及其结果负责,确保可追溯性。

(一)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主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设计类定标委员会成员也可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委员会人员组成。

(二)定标因素。招标人在评标评审因素基础上,可以结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类型特点和需要以及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定标因素的选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并且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操作定标。招标人应当选择包含必选因素在内的不少于5个定标因素,具体定标因素、定标方法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修改定标规则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1、以下定标因素属于必选因素:

(1) 投标报价(明确投标报价竞争方法);

(2) 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以及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

(3) 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取得建设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级别(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范围按《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号)的规定执行,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无关的专业技术岗位要求),项目机构成员专业配置齐全程度及合理性。

2、以下定标因素属于可选因素:

(1) 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的定义和要求按照《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附件一第3条的规定执行);

(2) 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答辩;

(3) 企业信用考核结果;

(4) 投标人的设计文件(适用于设计招标)、方案设计文件(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完成之后的工程总承包招标)、初步设计文件(适用于方案设计完成之后的工程总承包招标);

(5) 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履约评价情况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与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示);

(6) 近两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

(7) 近两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

(8) 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

(9) “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查询到的投标人近两年内失信行为记录情况。

(三)定标方法。定标方法采用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每项定标因素分别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独立评审后进行票决,并确定得票总数最多的为中标人。票决宜采取投票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根据各定标因素择优排序进行投票,最优的N票,其次N-1票,以此类推(N一般不超过5,排名N以后的得0票),按总票数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得票数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确定中标人。定标会应当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地点、定标人员、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等;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的支持理由和投票情况。

定标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人介绍项目情况、招标及评标有关情况;定标委员会审阅评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人。

(五)中标人公示。招标人应当自完成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各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排序、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信息、质量、工期、业绩,以及定标时间、定标方法、定标结果、定标理由、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改变定标结果的,应当重新进行中标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六)异议与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定标结果的异议或投诉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八)重新定标。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供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九)签订合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标后履约管理

招标人应健全管理机制,落实标后履约管理责任,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督促中标人按照投标承诺派驻项目管理机构到岗履职,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的日常检查和评价。严格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变更管理,发生条件不符而随意变更情形的,由招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及责任。

六、其他

1、相关参考表式。提供部分常见定标评价表的式样供招标人参考,详见附件。

2、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票决定标选票(样本).docx

附件2.票决定标选票计票汇总表(样本).docx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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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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