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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两家投标人代表是一个村子里的人,参加同一个家具采购项目,这算不算串通投标?”近日,北京某采购单位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
采购预算1500万元的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共有5家供应商投标。评标时,评标专家发现,其中两家投标人代表是一个村子里的人。面对这样的情况,采购人提出疑问,这两家供应商属不属于串通投标?
恶意串通隐蔽性强,认定和查处难
政府采购业界专家曹石林认为,《政府采购法》提到恶意串通,但是并未明确恶意串通的情形有哪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恶意串通的七种情形,例如,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以及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等,供应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则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恶意串通隐蔽性强,认定和查处难!在曹石林看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采用“视为”立法技术,对于有某种客观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可以依法直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
例如,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仅凭同为一个村的人,不能认定串标
回到上述案例,两家投标人代表是一个村子里的人,能否认定这两家供应商属于串通投标?
在政府采购业内专家金翔看来,仅依据两家投标人代表是一个村子里的人,不能认定串通投标。广东省肇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谢景洪也赞同上述观点,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判定,很显然上述情况不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
“按现行规定,即使两家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是夫妻,也只能认定为这两家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金翔进一步补充说道,但是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只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关联关系未作禁止规定。所以,即使两家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是夫妻,可以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更别提两家投标人代表只是同为一个村子里的人了。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磊告诉记者,之前他们也遇到过类似情况,采购人怀疑两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也属正常,但从法定的13种恶意串通情形来看,仅凭两家投标人代表同是一个村子里的人,确实不属于法定串通投标的情形,因此不能就此判定两家投标人存在串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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