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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某市地级城市进行招标。未中标人举报中标公司三年前在其他省有过串通标行为。提议此次中标无效并重新招标。但是根据本市的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投标人在中国境内三个月内无串通标行为。
那么上述案例不能以三年前中标公司有串通标行为为理由,提出异议让招标商放弃中标并重新招标。所以,此次的异议无效。不应该取消中标资格。未中标人理由是以中标人历史有过串通标行为,而不是以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标行为。
为什么此次异议无效?因为单单从历史有串通标行为不能作为废标的情形之一。串通标情节严重者可被依法取消投标资格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等并计入失信企业名单。
先来看看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
轻度处罚:投标人对招标评标委员会之间相互串通。中标无效并对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处罚金(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重度处罚:取消一定时间内的投标资格应给予公告。由工商直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坐牢和承担赔付责任。
如项目进行招投标,则必须规定依法按照《招投标标法》。即使不写入招标文件,同样也对招标采购的参与者产生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以《招投标标法》为例。仅规定“投标人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标行为,那么此次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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