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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某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公开招标,预算金额750万元,招标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规定:投标供应商应配备正项目经理1人,具备15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需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副项目经理2人,具备8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需提供工作经历证明);由投标企业任命并出具任命书,并对其工作年限加以承诺。
A投标供应商质疑上述规定不应该作为资格条件。采购代理机构解释,以上规定均与项目质量和采购需求有关,质疑不成立。A投标供应商不满意答复,向财政部门投诉。
问:从业人员工作经历能作为资格条件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不允许要求从业人员的经历年限,但一般不作为资格条件,如果与采购项目的质量、采购需求和履约能力有关,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一位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人士认为,采购人要求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工作经历,要求配备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是为了供应商能够更好地完成履约,但与是否工作10年或者15年以上没有特别直接的关系。他进一步解释道,如果一个人从事物业行业15年,但是工作能力一般,也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
政府采购特约专家谢言俊也认为,资格条件应该是与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从业人员工作经历可以作为对人员履约能力的考核,但不是履行合同必需的。所以,从业人员工作经历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不应作为资格条件。
谢言俊提醒,将从业人员工作经历作为评审因素,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工作年限要求不宜过长,一般1—5年为宜,案例中,要求从业人员有15年的工作经历,不太合适;二是分值设置不宜过高,一般1—2分为宜;三是不应要求工作人员在某一单位的从业经历,否则就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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