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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一个除氟水处理采购项目,评审办法中规定除氟产品具有相关专利的每项加0.5分,总分2分,供应商质疑认为此条款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采购产品属于除氟类产品,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此评分因素应该与采购需求密切相关,监管部门也拿不定主意,请给予指点。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专门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进行了解释:主要表现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中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这是典型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定或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本案仅在“评审办法中规定除氟产品具有相关专利的每项加0.5分,总分2分”,没有专门指定某品牌的专利,作为加分项,说明有专利的说明产品更优、更好。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供应商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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