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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要求采购标的配件是节能产品,合理吗?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某项目采购一批医疗救护车,除了对救护车本身的技术要求外,还要求配备有空调、打印机和显示屏等车载救护装备。招标文件要求,配备的空调、打印机和显示屏,必须使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下简称《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投标人还须附上产品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对此,有的汽车企业认为此要求不合理,空调、打印机和显示屏等设备与医疗救护车组装成为一个整体,不是独立个体,不应单独拿出来执行节能采购政策。

问:采购文件要求医疗救护车内配备的空调、打印机,必须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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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车载救护设备应提供节能产品

“上述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是合理的。”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表示,因为这些车载救护设备是附加配置的,不是汽车本身的标准配置,所以汽车企业在选配空调、打印机和显示屏等设备时,应按节能产品品目清单配置。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明确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政府采购中心有关项目负责人介绍,在采购一些专用车时,需要额外配置一些车载装备时,都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采购的产品如属于《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投标人必须提供节能产品,这是强制性要求。

采购节能产品是强制性要求,不是选择项

某汽车改装厂项目负责人介绍,专用车项目会有一些定制化的车载设备,有些采购文件会要求供应商在配备车载救护设备时,按节能产品《品目清单》配置;但有的采购文件就没有这样的规定。

“采购文件应当有对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支持,采购文件中没载明反而是不合规的。”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表示,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如属于财政部颁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产品(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以“★”标识),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附上依据国家确认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其中,涉及“政策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像上述项目中配备的显示屏、空调和打印机都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产品不是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将会导致投标无效。

另外,采购文件也会规定,除强制采购《品目清单》以外产品,对投标人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给予一定的评审优惠。

所以,上述项目中,采购文件必须载明车载救护设备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应当提供《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否则就是无效投标。

法规链接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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