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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缩短等标期?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由于开工时间较紧,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征得全部投标人同意后本项目将提前开标。开标时间提前至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10天。请问如果全部投标人都同意,是否可以缩短等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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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不可以。《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因此,凡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均应当遵守等标期最短不得少于20天的规定,缩短等标期属于违法行为。本项目招标人行为的违法性,不会因全部投标人都同意而变为合法。

资格审查没通过,是现场通知还是中标结果公告后再通知?

答:在中标结果公告、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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