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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通常我们将发出投标文件至投标截止不少于20日,称为“等标期”,目的是使供应商获得招标信息并编制招标文件。
等标期能不能缩短呢?
近些年来,供应商维权意识增强,有的还专门聘请律师团队,以期通过这种合法的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其实我们国家等标期不算长,按照国际惯例,等标期规定不少于40日。在《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中等标期分为一般等标期和特殊等标期两种,一般等标期为40日,特殊等标期,比如电子采购,规定可以缩短到不少于10日。
小编认为,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缩短等标期。法律规定的20日等标期,主要是为了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参与到招投标活动当中,相对较长的时间有利于更多的投标人获得招标信息,最终最大限度地实现竞争。
现在各省市建成了电子化招标采购系统,基本实现了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在全面推行互联网+采购模式下,电子招投标等标期确实没必要留那么长时间。但是这需要接下来政府采购法修订中予以明确,在没有修订之前,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招标文件应该发售多长时间较为合适呢?法律对此是否有规定?
就招标文件发售的期限,各地做法不一。招标文件持续发售时间过短或过长,都将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但以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例如公开招标,要给足购买标书的时间,甚至在投标截止之前都应当允许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因为招标的本质就是要营造充分竞争的环境,充足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可以给更多供应商机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标不足三家的情况。参加的供应商多还可以给招标人更多的选择机会,这样选到优秀中标人的机会就越大。随意缩短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就等于缩短了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的时间,减少了潜在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甚至易成为暗箱操作的理由和借口。
法律专家提醒,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此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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