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519199192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产生了许多重大弊端。由发包方或采购人任意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无论是工程招标还是政府采购)的做法,使得采购代理机构这一在国家工商部门注册的独立市场主体成为了意向供应商事实上的“仆从”,更成为了采购人的“附庸”,是对同样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极大冲击,与从源头上治理和遏制腐败现象的立法初衷相悖。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因此,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属于采购人的法定权利。如您在采购活动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可以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