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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实施后旧标准的库存还能销售吗?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日前,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网站回复一批网友关于国家标准、行政处罚等相关的问题,下面摘取一批比较典型的问题分享给大家。

新标准实施后旧标准的库存还能销售吗?

1.近日,有本区洗衣液厂咨询,欲制定洗衣液产品企业标准,增加产品的技术新要求,降低活性物质成分,以应对市场的激烈竞争。此动机被我局批评。工厂缘由是在网上看到有类似的企业制定了相应的标准。经查询标准公示平台,确有企业公示的洗衣液产品标准技术指标低于QB/T1224之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因此,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情形,不属于《标准化法》鼓励的范畴。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留言描述的同类问题,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可对企业进行提醒和指导,引导其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

2.GB/T 2099.1和GB/T 1002新版标准11月1日正式实施,新标准实施后旧版标准的库存产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含公司内库存和市场代理商、分销商的库存)。谢谢!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根据有关规定,新版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后,一般设有过渡期,过渡期间新版和旧版国家标准均有效。产品能否继续销售由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3.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体户以及超市等企业进行一年多次的农产品抽检,对于个体户以及超市等企业售卖的农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区局法制科则是要求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起罚就是五万元。对于香蕉、豇豆,只进货不到四十斤,甚至只有十斤的商户,处以五万元罚款是否处罚过当?后法制科考虑到处罚过重的情况,要求想办法找减轻情节,但即便减轻,也无法做到五万元减到五千元的情况。现向总局领导咨询,对于个体户销售的抽检不合格农产品是否只能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区局法制科答复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适用生产企业和农村合作专业社之类的,个体户不适用该法,应该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若真如此,同样的违法行为,作为个体户的处罚力度为五万以上,而合作社等所谓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经营主体起罚则是二千元,此处罚区间是否合理?且对于法律位阶问题,显然法律高于办法,如果主体适格,处罚适度,是否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4.行政处罚听证需要发听证公告吗?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5.标准化法和标准化实施条例涉及的都是企业,此企业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标准化法中涉及企业如何解释?在个体工商户条例28条,民法典54条、396条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区别开来。

如果个体户生产的普通产品(不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或生命财产安全),这个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是否不需要标注标准?

产品质量法26条“……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否可以理解为产品只要符合“标准、说明、实物样品”其中一种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就可以了?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调整对象包括个体工商户。

6.省级团体标准(广东省水产学会/广东省休闲渔业协会)是否与广东省地方标准同级别?或者高于地级市制定地方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和制定范围不同,二者之间不存在级别高低的差异。

7.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但是最新的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请问我是否应该遵守实施条例的规定,认可地方标准可以是强制性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于1990年发布,为旧版《标准化法》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2018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规定,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条例》中与《标准化法》规定不一致的,请以《标准化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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