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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案例背景
某市投资集团负责旧城改造小区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协议中约定×× 品牌入户门,单价为1100元/户,整个小区共6栋33层的高层建筑,每栋2个单元,每单元3户,共需要1188个入户门,总计1306800元(约130 万元)。实际上,该品牌的入户门的市场价约1800元/户,承包人的报价比正常市场价低约39%,市场价总计2138400元(约210万元)。从投标报价来看,承包人愿意用130万元完成210万元的工程。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增加总投资的情况下,按照居民建议,提高厨卫防水标准,降低入户门规格(某品牌市场价格为1000元/户),建设单位同意采用低规格的某品牌的入户门,但是要求实际造价低于合同造价则扣除,造价工程师按照上述“变更估价原则”进行了核算。工程变更后,根据上述现有的各种合同版本的变更估价原则对防火门造价进行核减,其核减的金额为1306800-1188000 =118800元。
看到这里,想必大家会下意识想到一个名词:工程变更估价。
合同中的价格之所以被适用和参考,是基于合同价格中的每一个子项价格都是科学合理的前提,但由于承包人采用不平衡报价、报价失误或者让利等原因,合同价格中某些子项价格可能会明显偏高或偏低,此时工程变更估价使用原则的前提条件已经失去,就不能再采用了。
案例分析
承包人本来要承担比正常市场价低约39%的报价风险,工程变更后,则承包人的报价风险无需承担,发包人用1188000元买了市场价格1188000元的入户门,不再是用1306800元买2138400元的入户门了。
可以视为建设单位会因本工程变更“亏损”约80万元。所以,在工程变更中,如可适用参照子项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适用变更估价规则将引起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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