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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发布 涉187种情形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江西省财政厅近日发布《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列出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在采购前期、编制采购文件、评审过程、采购执行4个环节中常见的61项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涉及187种情形。

江西: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发布 涉187种情形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的通知

赣财购〔2022〕1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推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行为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照《行为清单》,有效加强对采购当事人及相关参与人员的监督约束,坚决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正义。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对照《行为清单》,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科学设置评审因素,依法依规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实施履约验收。

三、各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要遵守回避制度、遵守评审纪律和职业道德,对照《行为清单》,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独立评审,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各供应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照《行为清单》,在廉洁自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附件: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6日

附件

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详细内容

相关依据

备注

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前期的禁止行为

1

未编制采购预算和未编制实施计划

1.政府采购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3.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

仅适用于采购人

2

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4.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未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5.除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0〕13号)

仅适用于采购人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详细内容

相关依据

备注

3

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6.对于下列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十一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一条

仅适用于采购人

7.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少于 3 个,且不具有代表性。

8.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变动。

4

未依照规定选用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

9.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10.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11.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2.将不符合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详细内容

相关依据

备注

5

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

13.采购进口产品时,未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核准,擅自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4.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文件中限制能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

仅适用于采购人

6

未经审核(备案)开展框架协议采购活动

15.采购方案未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

16.采购活动开始前未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八条

7

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17.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第十二条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合理选择确定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5〕6号)

仅适用于采购人

8

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18.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19.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20.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21.采购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二、编制采购文件时的禁止行为

(一)设定资格条件时的禁止行为

9

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

22.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公有制、非公有制等;

23.限定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

24.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0

设置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要求

25.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

26.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条件;

27.设置特定金额的业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

11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

28.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定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需求无关;

29.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2

对供应商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30.供应商资格标准设定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一)设定资格条件时的禁止行为

1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

31.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未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4

改变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

32.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改变了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15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3.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34.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35.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36.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37.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如要求某年前的合同业绩、要求项目人员在本单位的社保缴纳年限等;

38.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要求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39.设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二)编制采购需求时的禁止行为

16

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40.未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如价格扣除、预留份额;

41.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2.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

43.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17

采购文件未按审核内容编制

44.采购文件未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四条

18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45.超出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46.超出办公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八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二)编制采购需求时的禁止行为

19

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

4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如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48.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等;

49.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

(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

20

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

50.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标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

21

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

51.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52.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如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等;

53.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5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55.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56.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未作为实质性要求,作为了评分项;

57.框架协议采购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

58.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供应商淘汰比例未按照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22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

59.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如评审标准倾向于本地供应商,对非本地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条件或给予不同的评审分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

23

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

60.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61.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如将产品性能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24

未依法设定价格分值

62.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63.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64.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除外);

65.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

66.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

25

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67.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68.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未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

69.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26

设置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

70.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三、评审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27

未按规定组织开标

71.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

28

拒收投标(响应)文件

72.拒收有轻微瑕疵但不影响封闭性的投标(响应)文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29

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7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

三、评审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30

未按规定录音录像

74.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75.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

31

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76.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

77.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78.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32

采购人代表担任评标组长

79.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担任组长。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33

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80.评审工作完成后,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

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

34

未依法发布采购项目信息

81.未依法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82.未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

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

35

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83.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84.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85.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

86.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87.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88.将投标(响应)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89.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90.限定供应商自主选择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方式;

91.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未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92.政府采购合同未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未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93.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94.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95.因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未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96.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不一致。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

36

违规收取标书费

97.违规收取标书费、资料费、报名费等费用。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严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规收费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19〕275号)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纠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赣财购〔2021〕5号)

37

违规收取保证金

98.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涉企保证金;

99.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超过预算金额的2%;

100.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17号)

《江西省工信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工信企指字〔2022〕61号)

38

违规泄露信息

101.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102.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03.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个人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条

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

39

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

104.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05.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40

未依法处理利害关系

10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之一的,未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

41

违规组织重新评审或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107.采用招标方式的,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标结果或重新评审;

108.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除《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组织重新评审;

109.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组织重新评审;

110.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11.封闭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一条

42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112.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43

未依法依规答复询问、质疑、投诉

113.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

114.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11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16.质疑答复内容涉及商业秘密;

117.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

44

未按规定签订合同

118.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19.所签订的合同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0.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121.签订的合同中未包含履约验收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九条

仅适用于采购人

45

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122.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123.未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九条

仅适用于采购人

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

46

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

124.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2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不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12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127.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

128.验收结束后未出具验收书,或出具的验收书未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仅适用于采购人

47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129.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130.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131.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132.未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一条

48

其他禁止行为

133.因采购人采购任务取消导致废标的,当年再次采购同一品目的项目。

《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四十四条

适用主体:评审专家

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

1

入库环节禁止行为

13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

135.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未及时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2

评审前禁止行为

136.参加开标活动;

137.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138.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39.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140.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3

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

14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42.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14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14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145.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

146.在评审过程中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47.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条件的标准进行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

4

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

148.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49.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150.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151.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5

违规索要评审专家劳务费

152.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索要劳务报酬标准外的额外报酬。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7〕21号)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赣公管办〔2018〕17号)

适用主体:供应商

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

1

存在关联关系

153.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5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

不公平竞争

15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56.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157.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158.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159.非招标采购活动中,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二条

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

3

串通

160.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6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62.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63.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6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6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6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16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6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6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7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7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7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7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

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

4

违规质疑、投诉

174.供应商质疑、投诉无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175.供应商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76.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177.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三十七条

5

未按规定签订合同

178.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79.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

6

拒绝签订合同

180.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

181.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二十条

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

7

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

18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183.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84.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85.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18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二十条

8

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

18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注:本《行为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时,以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为准。对清单之外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也应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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