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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决规则看供应商投标违规法律风险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本文通过几则供应商投标违规案例,提出供应商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主动排查公司合规组织架构、建立合规制度、倡导合规文化,及时对合规管理体系进行持续改进,以免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

从裁决规则看供应商<a height=

2022年,中国政府采购网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613条,较2020年增加了108条,其中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串通投标两类行为的占比高达80.8%。近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的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中,第一起案例山东薛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系政府采购招标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招标投标领域,对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违法犯罪予以严惩,是一贯的措施。政府采购供应商必须认清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准确识别和把控风险,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案例一

(一)裁决观点

以伪造的印章提供合同业绩谋取中标、成交的,系提供虚假材料,其中标、成交无效,同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

(二)案例详情

D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王某某于2017年11月成立唐山市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妻子刘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自任公司经理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2018年5月,为在迁安市文化会展中心物业管理项目中标,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电脑软件伪造了华北理工大学、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滦县茨榆坨中学四个单位印章后加盖于虚假服务合同上,将上述虚假合同作为同类业绩材料提供给招标方,最终唐山市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后河北信之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唐山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同类业绩向迁安市财政局提出质疑,迁安市财政局经核查认定唐山市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本次竞争性磋商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三)案例点评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其中标、成交无效。同时,将受到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供应商为了中标提供虚假材料,甚至不惜伪造其他单位印章虚报合同业绩谋取中标,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最终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

(一)裁决观点

与其他投标人串通,以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该公司为条件,协议该公司及其联系的公司等参与陪标,协调招标方、评审专家等各方关系,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

(二)案例详情

A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A县财政局对某县中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人薛某某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决),伙同沂水县财政局原副局长丁某某(已判决),通过协调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与其他投标公司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9000余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薛某某以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后薛某某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点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通过七种情形列举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并认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体现了立法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规制和零容忍态度。比如在江西九五商贸有限公司与绥阳县财政局撤销废标通知纠纷案中,根据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以及七项产品报价存在规律性差异的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而在本案例中,供应商的行为已经损害国家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串通投标罪,同时构成行贿罪,被数罪并罚。

案例三

(一)裁决观点

通过借用资质等违法手段取得中标资格,在合同履行阶段无法满足项目所必须的人员要求,通过虚构人员名单谋取报酬,最终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案例详情

B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宋某获知芦山“4·20”地震后修建的安居房小区需要物业公司,且前三年由政府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信息后,借用蜀信公司资质参与芦山县安居房物业管理代管招标和合同签订。合同约定“以派驻方式收取费用,由人员实际到岗时间计算”。宋某在明知实际到岗的物管人员不足68人的情况下,故意虚构到岗人员名单和考勤表,致使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多支付虚构的17名物管人员报酬365842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

(三)案例点评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一项基本原则,供应商应当在满足采购文件和项目需求的情况下作出投标和响应的决定。我国《政府采购法》要求供应商和其他当事人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说明,此项义务不仅体现在采购缔约阶段,在合同履行阶段,双方当事人亦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供应商更不能在实际无法满足项目需求时,通过虚构人员数量等手段获取合同款项,否则将面临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以及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风险。

案例四

(一)裁决观点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不论投诉事项成立与否,都既要依法驳回其投诉,还要依法制裁其恶意投诉行为。

 (二)案例详情

C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不仅是针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招标采购单位的要求,也是为所有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参与人所确立的义务。壹杰公司认为涉案采购项目评标过程违法违规,向财政部提出投诉,并提交涉案采购项目评标现场录音文件。从该录音文件记载的内容来看,其涉及评标现场的诸多细节,属于应当保密的材料,且壹杰公司并不属于该保密材料的知情人范围。壹杰公司以保密材料进行投诉,又无正当理由拒不说明合法来源排除其涉嫌构成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之情形,财政部据此作出将壹杰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被诉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三)案例点评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并进行投诉,不论投诉事项最终成立与否,都是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也是对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秩序的一种破坏,这也是法律对此加以规制的最直接原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之所以要禁止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是因为如果允许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材料作为投诉的证据,虽可能对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有所助益,但却是以破坏法律秩序和社会诚信以及侵害其他主体合法权益为代价。对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专门设置了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此可见,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不论投诉事项成立与否,都既要依法驳回其投诉,还要依法制裁其恶意投诉行为。也就是说,财政部门对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为进行规制,与投诉事项本身成立与否没有直接关系。

小结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四项基本原则,这不仅是保证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各方当事人权利的需要,也是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秩序的必然要求。供应商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主动排查公司合规组织架构、建立合规制度、倡导合规文化,参照《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的要求,建立公司合规管理内容及合规体系,及时对合规管理体系进行持续改进,以免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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