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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质疑声中揭开了围标真相
2018年的某日,在四川省的一个小县城里,正在就某一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结果进行评议。殊不知,正是这场看似简单的开标会,让当事人F某深陷刑事案件长达3年之久。
中标结果公布后,自然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没有中标的企业纷纷提出质疑。渐渐加大的质疑声,伴随着不甚友好的肢体接触,并迅速演变成你来我往的推搡。在喧闹中,事态已经不可收拾。
好在当地警察及时出警,平息了这场闹剧。
但围攻评标专家并不是一件小事,经过警方的全面侦查,发现在此次投标过程中,确实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而本案也就因此浮出水面。
经调查,当事人F某多次帮助G某(已判决)操控多家建筑公司围标工程项目。G某负责控制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F某负责联系参与投标的建筑公司,并串通投标报价参与投标,中标工程项目累计金额达4000余万元,F某个人从中获利10余万元。
七千多页卷宗反复打磨
F某在被侦查机关抓获后,第二天便被取保候审,这是一个比较有利的信号。
对律师而言,本案可以不必花费大量的时间在会见的路途上了,节省下来的时间和精力可以更好地集中于对于案件的研究和打磨。
在接受委托之后,我第一件事就是联系检察机关,并询问相应承办本案的检察官,在得知案件已经可以开始阅卷之后,即刻驱车前往办案单位所在地,为的就是第一时间可以拿到卷宗材料,了解案情,挖掘辩点。
本案一共有30多本卷宗,共计7000多页,还有随案移送的电子数据。由于串通投标案件的特性,涉案人员较多,自然形成的笔录也较多,其中还有大量的合同内容及招投标信息需要整理,工作量不可谓不大。
为了能够尽快就案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我回来之后便展立刻开了细致的阅卷工作。
第一步便是全面梳理案情,首先便是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即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其次,倘若构成本罪,那么是否存在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再次,是否存在不起诉的可能?
串通投标,其实在商业活动中并不少见,但是并非所有串通投标行为都要接受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本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根据根据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梳理确认最终辩护思路
回到本案,阅卷之后,对于案件具体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在本案中,F某主要负责的是帮助G某联系投标公司,并收取相应的费用,简单而言就是帮助“围标”。
通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我认为本案在定性问题上并没有特别大的争议,但是在量刑上F某还是具有一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可以在量刑上多下一些功夫,多做一些文章。
在与当事人和家属充分沟通之后,家属对于我的辩护观点表示认可,那么做“罪轻辩护”也就成为了本案的基本辩护思路。
由于F某存在从犯、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我撰写了书面的辩护意见,在承认犯罪事实的基础下认罪认罚,针对量刑情节展开了充分的论述,试图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空间。
多轮沟通只为争取最佳结果
检察官最开始认为,F某应在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宜与G某(已判决)区分主从关系,且量刑建议上考虑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
随后,我与承办检察官展开了多轮多种方式的沟通并递交了详细的书面意见。最终在辩护人的积极沟通下,因考虑G某已被判处实刑的情况下,虽未采纳我的意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采纳了我的其他具体辩护意见,随即决定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辩护工作中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是十分考验一个律师语言表达和辩护技巧的环节,我的不起诉意见未被采纳,但是对于我提出的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检察官还是基本表示认可,此外,我还针对本案的罚金的数额与检察官多次交换意见。
最后,经过我的反复沟通,以及多次递交的书面辩护意见,检察官最终给予了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的量刑建议。
在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后,我积极与法官沟通,递交辩护意见,并收集了大量与F某类似情节的案例附于辩护意见之后,同时为了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我对F某也进行了相应的庭前辅导,争取一个良好的庭审表现。
经审理,法官采纳了我关于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和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并做出缓刑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F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F某的违法所得十一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至此,一件历时长达三年的轻罪案件宣告结束,F某悬着的心也最终落地并开启新的生活。
结语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F某虽然已经构成串通投标罪,但是其具有可以减轻或者从轻的量刑情节,应当从该角度入手,做罪轻辩护。
对律师而言,为被告人辩护时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的规定,也要认真核对相应的证据,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量刑情节要尽量落实。其次,与承办检察官和法官的沟通也十分必要,要尽可能地在沟通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
此外,串通投标罪作为在刑事领域的热点罪名,近年来在建筑行业、医药行业、服务提供领域常发常伴随,并且总是会和商业贿赂行为相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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