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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需聘请专家,费用是由财政部门出吗?
答: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案件,所需专家论证出具论证意见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质疑阶段没有得到圆满解决的问题,或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一般情况下,问题比较复杂或处理难度都比较大,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于入库专家的技术专业水平、从业年限、实际操作能力、是否在工作一线,都不尽相同,就和医生一样,同样是医生,主治医师与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院士的专业水平都是有区别的,大多数病人在医院看医生时都挂专家号。
财政部门受理供应商投诉时,需要的行业专家要具有较高技术专业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出具的结论要具有权威性,不能模棱两可或存在瑕疵,不能在行政复议、诉讼阶段被其他专家出具的意见而推翻。这样会给财政部门带来被动,会引起供应商、公众的误解,误认为财政部门不公正、有意袒护被投诉方,那样问题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就更加严重了。
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一般不再使用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避免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时存在违规行为,若让其参加供应商投诉论证会,其论证意见就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进而影响供应商投诉处理的结果。
鉴于以上情况,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一是其聘请的论证专家,不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二是不再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三是从专家库择优选取具有多年实践经验、具有较高技术专业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仍工作在一线的行业权威人士担任论证专家。
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评审专家的费用,应比照“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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