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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投标人未提交样品,能判定投标无效吗?
答:不能。如果采购人需要投标人提供样品,应当是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进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样品的存在,是为了帮助评标委员会能够更清晰的判定投标人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可以设定相应评分项,但不能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如果投标人未提供样品,其相应评分项不得分,但不能直接判定其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问:投标函落款时间是否就是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生效时间?
答:不能这么认定,投标函的落款时间并不是必须与实际签章时间一致,投标人把投标文件盖好章,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后,该投标函还未生效,因为此时投标人还是可以视情况申请撤回并修正的,直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也就是开标时,该投标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要注意的是,投标文件的落款时间不能晚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采购人有多个项目需同一时段进行,可以委托给同一个采购代理机构吗?
答:要注意采购标的是否在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除此之外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代理机构的能力认定自行进行选择,委托给同一个采购代理机构或多个都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问:某微型企业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为小型企业,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明确,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不属于通过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因为该供应商是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都是一样的,并没有通过这个获取更高的利益。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三款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