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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的最终报价五问五答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竞争性磋商中,提交最后报价环节有哪些常见问题?

竞争性磋商的最终报价五问五答

一、竞争性磋商采购最后报价均超预算,采购人愿意接受,怎么办?

答:供应商最终报价均超过预算(或最高限价),不论采购人能否支付、接受不接受,应作终止采购处理。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都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竞争性磋商的最后报价到底需不需要公开?

答:未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公开。

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第(四)款仅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不包括其他未中标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二十九条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三、二次报价后磋商文件前后报价描述不一致,可以继续磋商吗?

竞争性磋商经过二次报价后,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前后报价的描述不一致时,可以要求各供应商同意后进行第三次报价吗?

答:磋商结束,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后,不能再要求供应商提交报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四、竞争性磋商,没有最后报价可以评分吗?

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中,采取先评分,达到一定分值如85分,才能进入最终报价环节,这种方式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竞争性磋商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必须由磋商小组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综合评分得出。因此还没最后报价就评分有违程序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五、竞争性磋商可以自动默认第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吗?

竞争性磋商有多次报价的问题,现在电子远程采购,经常有投标人忘记二次或多次报价,或认为第一次报价就可以了,或经过客观分公示后恶意不报等问题,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必须经过磋商过程,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特殊情况下,也必须满足两家,实行电子远程采购以来,针对政府采购磋商方式,响应供应商数量不多,往往容易采购,可否磋商文件中约定,如果响应供应商最终报价不报,自动默认第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降低采购失败风险?

答:不可以。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属于违规操作。实行电子化采购的,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外地供应商不允许与磋商小组进行面对面磋商,大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从技术层面解决了这个问题,在全程录音、录像的前提下,投标文件解密过程、磋商小组与各供应商逐一磋商时,磋商小组要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以及参加磋商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由工作人员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电话连线、现场传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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