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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的选聘方式有哪些
1、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由于招标项目是由招标人提出的,评标委员会也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因此,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也应由招标人来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只是提供专家名册,由招标人从中挑选符合条件的专家,而不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指定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否则就构成对评标过程的不当干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专家库,招标人也可以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挑选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3、对于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而对于特殊招标项目,由于其专业要求较高,技术要求复杂,则可以由招标人在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8号规定: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
3.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5.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2.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 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4. 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5. 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6. 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涉及评审专家的违法行为:
①评审专家入库环节的违法行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如提供假文凭、假职称、假章假证明等。
②评审前的违法行为: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响应)供应商。
③评审结束后禁止的违法行为: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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