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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发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行为
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参建方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提请有关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对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并将行政处罚文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
附原文: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发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参建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发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相关意见请于11月11日前通过dgszjj-sck@dg.gov.cn反馈至我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8日
(联系人:建筑市场管理科 张惠东,联系电话:2276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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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发承包行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参建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方责任
(一)明确建设单位责任
1.依法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发包工程,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如房地产项目将栏杆制作及安装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消防工程等进行发包。
2.加强合同订立阶段发承包管理。一是将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承诺不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内容写入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二是合同中明确若施工单位存在合同履约、拖延工期、拖欠工人工资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可以核查施工单位工程款资金流向和分包支付凭证。
3.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作业区人员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以悬挂或张贴等方式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与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并列布设,详见附件),公开公示项目发承包信息和举报电话,并动态更新,主动接受监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60个自然日方可拆除。
4.强化施工过程发承包管理。建设单位要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对总承包、监理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要求到位履职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杜绝无正当理由、频繁变更项目负责人,防止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5.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发现涉嫌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和线索,及时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6.强化限额以下工程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小型房建工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和房屋修缮加固工程、污水处理工程、零星工程、自建房等限额以下工程的发承包管理,工程开工前到所在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开工登记,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性结构变更的,应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明确总包单位责任
1.依法分包工程。总包单位(承包单位)应依法分包工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得挂靠,不得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组建施工现场管理架构。总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组建施工现场管理架构,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职责。
3.规范管理人员管理。总包单位(承包单位)应与主要管理人员(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等)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严格考勤到岗履职。总包单位(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工资不得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
4.规范分包单位管理。总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建立分包动态管理台账,台账应包含分包单位资质、分包单位负责人、分包内容、分包合同额、分包工程进度、每日施工人员安排等内容。分包单位进场前,总包单位(承包单位)应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登记分包工程发承包信息;经登记后,分包单位才能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总包单位(承包单位)还应督促分包单位建立施工班组管理台账,加强对施工班组的管理。
5.规范材料设备采购管理。总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建立材料设备采购动态管理台账,台账应包含材料设备名称、采购(租赁)合同、采购(租赁)转账凭证、采购(租赁)负责人等信息。
6.建立资金管理台账。总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建立资金流水动态管理台账,台账应包含资金名目、支付方名称、收款方名称、支付金额、支付账户、收款账户、支付日期等信息。
(三)明确分包单位责任
1.依法承接工程。分包单位应依法承接工程,不得转包工程,不得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不得将工程层层分包;不得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组建施工现场管理架构。分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架构,根据项目要求,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应与管理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严格考勤到岗履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及时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3.加强施工班组管理。分包单位应建立动态施工班组管理台账,台账应包含班组名称、负责人、作业范围、工人信息、每日作业内容、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新增劳务班组,分包单位应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或用工协议后,才能进场施工。
(四)明确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监理架构,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应与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严格考勤到岗履职。监理单位应及时掌握施工单位和工程分包情况,发现涉嫌违法发承包行为线索,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加大处罚力度
(一)严格人员履职管理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在市实名制系统考勤率不符合规定的,给予扣分、重点检查、停工整改等处理。
(二)实行信用扣分机制
1.总包单位未在分包单位进场前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登记分包信息的,扣除总包单位信用分值50分,分包单位未配合总包单位开展登记工作的,扣除信用分值20分。
2.总包单位未建立资金管理台账、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台账、分包管理台账,未动态更新信息,每项扣除总包信用分值50分。
3.分包单位未建立施工班组管理台账,未动态更新信息,扣除总包单位信用分值50分,扣除分包单位信用分值20分。
4.经认定,存在发承包违法行为的,信用分值清零一年,到期后恢复有效信用分值的70%,一律取消责任企业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一律不予开具无违法行为等证明。
(三)严格执行“一案双查”机制
对因违法发承包、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不到位的,严格执行“一案双查”机制,既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又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行为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参建方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提请有关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对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并将行政处罚文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
(五)依法限制承揽新工程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六)依法核查企业资质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法重新核查企业资质,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发证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七)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处理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移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八)强化联合惩戒机制
强化联合惩戒,将认定存在发承包违法行为的企业推送到信用中国平台,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制”,强力打压发承包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
三、强化监管措施
1.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参建方主要管理人员社保劳动关系和履职情况,主要设备租赁、采购情况,主要资金流水支付凭证情况,分包单位分包工程登记情况等发承包行为事项进行常态化监管,建立辖区内发承包情况台账,掌握各项目发承包情况。
2.市监督站应建立发承包违法行为现场综合监管常态化检查(复查、抽查、核查)清单,明确检查内容,发现涉嫌发承包违法行为的,及时开展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等工作。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强化上下半年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专项整治,通过建设单位自查、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排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抽查,严肃查处发承包违法行为。
4.强化限额以下工程监管。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各村(社区)加强小型房建工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和房屋修缮加固工程、污水处理工程、零星工程、自建房等限额以下工程管理,要求各限额工程以下开工前到所在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开工登记,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性结构变更的,应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切实加强限额以下工程发承包违法行为监管;涉嫌发承包违法行为的,给予查处。
四、加强信息公开公示
(一)强化发承包信息公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官方网站设立住建领域工程发承包信息专栏,向社会公开项目发承包各方主体情况等信息;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规范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督促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在分包单位进场前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官方网站发承包信息专栏登记发承包信息,并动态更新发承包信息。
(二)曝光违法典型案例
对于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发承包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曝光相关信息,做到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点人、点事、点具体,营造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氛围。
(三)畅通举报热线
畅通发承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途径,在发承包信息告示牌公开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鼓励项目从业人员、社会群众举报发承包违法行为。
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一案双查”案件和涉嫌发承包违法行为线索等案件,及时收集证据,开展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条;符合行政处罚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给予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持续加大对重大发承包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涉嫌发承包违法有关线索。
六、强化执法力量和执法培训
(一)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备不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建筑市场等行为的检查、复查、抽查、核查、调查等工作。
(二)加强执法培训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指引、培训、执法观摩、案件协办等形式加强对市、园区(镇街)两级执法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
(三)强化参建方法律培训
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各项目参建方开展建筑市场行为有关法律培训,督促建设单位定期对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开展建筑市场行为法律培训,增强参建方主要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四、发承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指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项目涉嫌存在以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等情形的,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违法发包情形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二、转包情形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三、挂靠情形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四、违法分包情形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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