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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问
本公司为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在外省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依法取得了婴幼儿辅食营养包食品生产许可证,并通过了第三方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本公司参加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在各省的招标投标中,以总公司作为投标人,由分公司生产项目产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在河南、重庆、贵州、新疆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但在另外的某省辖市参加投标时,采购人认为本公司投标主体与资质主体不一致,认定本公司投标无效,由此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总公司为投标人,以其分公司资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答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总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投标。总公司以分公司资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证书的管理要求和适用范围。
上一页: 如何设定投标人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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