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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一、评审过程中禁止的违法行为: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接受供应商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更正);
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行为;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二、其他禁止的违法行为: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三、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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