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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的选聘方式有哪些
1、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由于招标项目是由招标人提出的,评标委员会也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因此,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也应由招标人来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只是提供专家名册,由招标人从中挑选符合条件的专家,而不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指定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否则就构成对评标过程的不当干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专家库,招标人也可以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挑选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3、对于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而对于特殊招标项目,由于其专业要求较高,技术要求复杂,则可以由招标人在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8号规定: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
3.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5.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2.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 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4. 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5. 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6. 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涉及评审专家的违法行为:
①评审专家入库环节的违法行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如提供假文凭、假职称、假章假证明等。
②评审前的违法行为: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响应)供应商。
③评审结束后禁止的违法行为: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一、评审过程中禁止的违法行为: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接受供应商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更正);
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行为;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二、其他禁止的违法行为: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三、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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