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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作为资格条件,怎么办?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字号:AAA

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作为资格条件,怎么办?

汽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作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其采购结果有效吗?供应商可投诉维权吗?

答:将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作为资格条件,属于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采购结果无效。供应商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通过投诉维权。供应商发现采购文件有重大缺陷,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质疑。未经质疑的事项不能投诉。如果过了7个工作日,那就只能举报。

如果在公开招标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发现的缺陷,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文件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作为资格条件,怎么办?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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