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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竞争性谈判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能顺延第二候选人吗?
答: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候选)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予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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