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519199192
时间:2023-02-03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近年来,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中央到地方,为积极落实国家“放管服”等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切实保证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降低市场主体负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修订法律法规、清理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制度、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大力推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可免收保证金等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国部分地区在推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制度时却出现了明显的违规问题,即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私下采取保函出具机构备案制(但备案相关具体制度并未公布),指定几家为已备案的担保机构,然后要求所有项目选择出函机构时只能从已备案的几家机构中进行选择,而且这几家机构要求的出函费用较高,给投标人等市场主体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而其他合法的出函机构想进入当地市场开展保函服务,却被告知没有备案过,不能开展保函服务;对具体如何备案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并没有公布相关的备案制度。
小编认为,上述行为明显违规!理由如下:
1. 对保函担保机构进行备案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
2. 当地政府部门也未出台相关备案制度,保函出函业务也不在当地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
3. 只有 “已备案” 的几家机构才有机会出函,其他合法机构却被挡在了门外,阻碍了其参与公平竞争,致使其受到了不公平对待。《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4. 要求投标人只能从备案的几家保函机构中进行选择,属于政府部门为市场主体指定担保机构的违法行为,扰乱了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秩序,阻碍了其选择担保机构的自主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是国家的大政方针,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在多次重要会议和多个制度文件中进行了部署。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 第722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条例》明确:
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2022年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意见》强调: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
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
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
事实上,早在2019年7月,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建市【2019】68号),明确: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
上述部分地区的做法,属于乱作为行为,严重背离了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方向、精神和要求,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阻碍了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侵犯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剥夺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给当地营商环境抹了黑。
针对这一行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坚决予以纠正,同时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您有什么观点?
上一页: 投标人的哪些行为属于弄虚作假?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